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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三)字第101016638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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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內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教學國際化,順應大學自主發展趨勢,鼓勵各校博士班研究生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以外語發表論文,加速博士班研究生對專業新知、技術發展及新研究方法之瞭解,藉以提昇我國學術之國際地位與促進國際文教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有博士班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補助原則
(一)經費補助採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提出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本部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二)申請學校應自行訂定校內博士班學生出席國際會議之獎助及審查規定,並將本部核准補助之經費用於博士生出席國際會議所涉之下列費用項目:
1.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往返經濟艙。
2.會議期間(發表論文當日及前後各一日)之生活費。
3.會議之註冊費(不包括其他雜支如論文集、會員年費、餐費等)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及期限: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計畫申請書、最近一年獎助校內博士生出席國際會議之情形、學校自訂之獎助及審查規定、學校配合措施(配合款、其他具體鼓勵措施)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查原則:
各校所提計畫書等資料,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1.整體計畫之預期績效評估:包括計畫目標及效率、經費需求、現有博士班人數、補助經費之規劃、對學校學術地位之提昇及未來發展之預期等。
2.校內所定之獎助及審查規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3.最近一年獎助校內博士生出席國際會議之情形:包括獎助博士生出席會議人數、獎助經費來源及金額、獎助項目、具體鼓勵措施等。
4.配合本補助相對之鼓勵措施:如學校配合經費、訂定相關之獎助及鼓勵規定等。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各校補助經費以一次全數撥付為原則,如有核定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全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及冊報表(格式請逕自本部國際文教處網頁下載),並應建置專屬網頁,且隨時更新執行成果,俾利本部隨時查核,並作為本部評量執行成效之參考。
(二)受學校獎助之博士生應同意於會議結束後,將所參加會議名稱、發表論文題目(英文)及全文、受獎助項目及出國報告,於各校專設網頁上公布。如論文全文之著作權已專屬授權會議主辦單位並可提示佐證資料者,則應同意公布論文題目及摘要。
(三)獲補助之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
確實執行,如有執行不實情形,應全額繳還補助款,且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