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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處理華語拼音與鄉土語言拼音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語字第1010170896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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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為使全國各界和諧共用拼音事宜,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召開有關中文譯音及鄉土語言音標相關事宜座談會結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分下列四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    華語拼音組:研議華語拼音訂定事項。

(二)    閩南語言拼音組:研議閩南語言拼音訂定事項。

(三)    客家語言拼音組:研議客家語言拼音訂定事項。

(四)    原住民語言拼音組:研議原住民語言拼音訂定事項。

三、華語拼音組:由本會全體委員參與該組討論;閩南語言拼音組、客家語言拼音組及原住民語言拼音組:由本會委員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其中一組,並得依個人意願跨組參與討論。

四、   各組主席於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主持會議,並擔任第二次會議以後之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或主持會議時,則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主持當次會議。

五、各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各組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單位)等交換意見、溝通協調。

六、各組討論事項經充分討論後,以討論之共識為會議之決定;意見不一致時,得以表決為之,表決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惟閩南語言拼音組以不表決為原則,意見不一致時,得以表決為之,表決時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定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跨組討論之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委員對於小組會議之決定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七、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八、各組應就討論結果或建議,擬具評估報告或方案,提交本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提出建議案,交由本部作施政參考。

九、業務單位應依各組需求,配合處理行政聯繫協調及其他事項,並參與各組之會議及其他作業事項。

十、各組行政業務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