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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移地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體(一)字第0970252252D號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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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增進國際體育交流。

三、補助對象:各級學校所組學生運動團隊之教職員工生(以秩序冊選手名單為限)

四、申請資格:

(一)              曾在最近一年內獲下列成績之一者:

1.      榮獲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棒球:大專及高中為木棒組,國中為硬式組,國小為硬、軟式組)

2.      榮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

3.      榮獲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前三名。

4.      榮獲本部主辦之全國拔河錦標賽前三名。

(二)              足球、棒球以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遴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之隊伍方予補助。

五、申請期限:應於出國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程序:應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出國函件、出國人員名冊、行程表、經費預算表、成績證明(含秩序冊)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行政程序層報(大專校院、高中職、國立小學逕報,直轄(市)、縣(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部申請審查核定。

七、補助原則:

(一)名次、地區、金額

 每     所獲名人   次

         金  

前 往 地 區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南美洲、非洲

一0、000元

(以二十萬元為限)

八、000元

(以十五萬元為限)

六、000元

(以十萬元為限)

中東、西亞、美加、歐洲

一0、000元

(以二十萬元為限)

八、000元

(以十五萬元為限)

六、000元

(以十萬元為限)

紐澳、大洋洲

一0、000元

(以二十萬元為限)

八、000元

(以十五萬元為限)

六、000元

(以十萬元為限)

東南北中亞

八、000元

(以十五萬元為限)

五、000元

(以十萬元為限)

四、000元

(以八萬元為限)

港澳、琉球

五、000元

(以十萬元為限)

三、000元

(以五萬元為限)

二、五00元

(以四萬元為限)

(二)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隊員以具申請資格者為限。

(三)職員人數之補助計算,以具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每五人補助職員一人。

(四)下列對象之補助金額依第一款所定各地區第三名之金額計算:

1.前款所定受補助之職員。

2.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遴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之隊伍。

(五)每校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除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本部核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者外,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

(七)前往地區之選擇,應考量不同文化、特色交流,東南北亞以中國以外之地區為優先考量。

八、依部會權責分工,非屬本部權責之國家代表隊及參加國際分級分齡運動競賽者。

九、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學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出國報告書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