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鳳凰谷鳥園鳥禽及其產製品之交換贈與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館自(一)字第1020000982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鳳凰谷鳥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保展示、繁殖、研究用鳥禽及其產製品
    之來源、蒐集之合法性、適應活體展示之特性及處理繁殖過剩或不足鳥隻之需
    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鳥禽交換對象如左:

(一)  為園內外各公私立動物園。

(二)  學術研究機構。

(三)  民間團體或私人擁有珍貴鳥禽之飼主。



三、贈與應以本園繁殖過剩之鳥禽為主,對象僅限於國內外各公私立動物園、學術
    研究機構或教育機構(含社教機構)。



四、對於珍貴鳥禽,為求其配對繁殖,得以相同隻數之同種鳥禽與對方交換異性鳥
    禽。



五、對於單隻或單性之鳥禽為求其配對繁殖,得以雙方同意交換之其他鳥隻,與對
    方交換足以配對繁殖之異性鳥禽或足以配對之其他種類種鳥。



六、非以繁殖為目的所交換之鳥禽種類,應以本園繁殖過剩或雌雄性別比例過於懸
    殊者為優先考量。



七、象徵友誼性之交換或國際交換活動,所選擇之品種,經以本園依規定初核後,
    依據本要點第九點所定之原則辦理,與對方交換本園未曾飼養展示之品種。



八、鳥禽及其產製品之交換贈與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者,應先報請縣政府
    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
    辦理。

    鳥禽及其產製品之交換贈與未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者,僅需報奉  教
    育部核准即可辦理。



九、有關本要點所訂之交換贈與事項,按每次財產總價值未滿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者,由本園自行核定;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報請有關機關核定。

 



十、為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