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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鳳凰谷鳥園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簡稱志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館自(一)字第1020000982號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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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提昇遊憩休閒活動品質,並發揮寓教於樂之社教功能。

(二)協助本園教育,展示等工作的推行,以發揮教育、保育、研究、娛樂等四大功
    能。

(三)加強社會大眾對野生動植物生態、行為、習性的認識,充分發揮社教潛移默化
    功能。



二、工作內容:

(一)鳥禽標本製作、鳥禽幻燈片、相片等資料蒐集,整理及建檔。

(二)服務台諮詢服務,導覽解說,影片放映,美工設計。

(三)戶外教學,定點解說,假日家庭式預約導覽。

(四)鳥園舉辦之各項設計活動。

(五)志工聯絡,宣傳活動等工作。



三、工作時間:

(一)每年服務至少六天以上。(但經本園准假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時間當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分別採半
    天計算)。



四、資格限制:

(一)十八歲以上高中畢業,儀容端莊,口齒清晰,具親和力,熱愛自然動植物及人
    類者。

(二)接受職前講習合格,一年內服務滿十二天以上者。



五、志工權利:

(一)服務期間憑志工證,本人可免費進入鳥園。

(二)免費獲贈本園所發行之各種刊物。

(三)服務屆滿一年者發給服務證明書﹔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另給予適當之獎勵。

(四)獎勵辦法如左:

 

獎勵類別

獎勵資格

三級獎章得獎辦法

取得合格志工滿三年以上並值勤累積滿60天以上者,擬頒三級獎章乙枚,或紀念銅幣乙枚。

二級獎章得獎辦法

取得合格志工滿五年以上並累積值勤滿100天以上者,擬頒二級獎章乙枚,或紀念銀幣乙枚。

一級獎章得獎辦法

取得合格志工滿七年以上並累積值勤滿150天以上者,擬頒一級獎章乙枚,或紀念金幣乙枚。

年度績優志工得獎辦法

每年一月份辦理志工評鑑,經由自評或機關評比後選出九名得分最高者接受表揚。

行健獎志工得獎辦法

全年度每個月都安排時間來園值勤之志工,第二年頒發行健獎。

團體獎勵

凡以社團名義,成員在十五人以上,參加志工服務滿一年,期間工作認真,績效卓著者。

 

(五)來園服務一天發給兩餐誤餐費,滿半天發給一餐誤餐費。 

(六)凡以社團名義參加志工,每次來園服務滿半天以上,可領取往返交通費(按台
    汽客運支給標準核發)。

(七)社會及教師志工依地區遠近補助交通費,補助標準,由本園另訂之。

(八)每年依園方規定發給制服。

(九)遠道志工需住宿本園山莊者,需預先聯繫如有空房可免費提供住宿。

(十)擔任志工期間,來園服務時在本園員工消費合作社消費比照本園員工優待辦法
    辦理。

(十一)志工均為無薪給職。

(十二)均應遵守本園之各項規章。

(十三)凡熱心服務且表現優異之志工,由本園報請志工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
      獎勵表揚。



六、招生程序:

(一)公告志工招生簡章,可以通訊或現場方式自由報名。

(二)報名前先舉辦座談會(放映幻燈片及錄影片)介紹服務現況及工作內容。

(三)本園初選後通知面談。

(四)面談內容:志工個人專長,服務期間,參加組別以進行複選分組。

(五)複選合格人員,均需參加職前講習,以瞭解本園概況,個人工作性質與範圍及
    鳥類相關之基本知識。

(六)講習結束通過測試後,再予以正式分配至各組工作,並交代任務。



七、志工管理基本守則另訂之。



八、本要點經園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