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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藝秘字第1020001715號 函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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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館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 本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館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 人民陳情,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為之者,直接收文分辦;以言詞為之者,則應由承辦人員填寫「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或逕做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據以辦理。
五、 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副本,可不予列管,由收發人員依作業規定註記人民陳情案件後,直接分文承辦單位處理;但館長室及上級機關移送或直接受理之陳情案件,仍應由秘書室列入管制。
六、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如內容係本館業務權責者,以不超過三日為原則,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
人民陳情案件,因故未能在前項所述處理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以書面先行告知陳情人。
七、 各單位對於連續以同一案由陳情之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得予併案辦理,如陳情案件業已答覆陳情人後,上級機關再交辦同一案件者,應將辦理情形答覆交辦機關。
八、 各單位受理陳情案件非屬本館業務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及秘書室後結案;經列管之陳情案件,應針對案情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具體敘明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答復陳情人,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有關機關及秘書室。
各單位於答覆陳情人時,應檢附本館「民眾意見處理情形滿意度問卷調查表」,請陳情人協助填答,以做為本館檢討改進之參考。
九、 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單位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益。
十、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陳情者。
十一、 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擔任人民陳情案件管考負責人,並應擇定二項陳情案件較多之業務,填寫人民陳情案件檢討分析表,做為業務精進之參據,並送交秘書室備參。
十二、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績效依據本館員工平時考核要點辦理獎懲事宜。
知陳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