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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藝演字第1090003884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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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強化南海劇場使用效益、
  維護建築設備,以推廣藝術教育、提升演出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範圍及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之南海劇場,係指本館提供表演藝術活動之室內場所,
   包括舞臺、後臺、控制室、前廳、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演出及觀眾
   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而言。
 (二)本館南海劇場除供本館舉辦各種藝術教育活動外,以提供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民間團體或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舉
   辦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民俗技藝、電影、綜藝表演及相關藝
   術教育活動為限。


三、使用時段及費用
 (一)使用時段:每日區分為三段使用時段,每段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
   分別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晚間六
   時三十分至十時,提供做為裝臺、排練、演出、撤場及觀眾進出場
   等使用。
 (二)逾使用時段者,僅供做為裝臺、排練、撤場等使用。
 (三)場地、設備費用,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
   準之規定。
 (四)使用期間(除本館休館日外),如演出相關器材、布景或道具、樂
   器等仍放置於舞臺等區域,但場地無準備、展演等工作進行,其場
   地使用費以上午使用時段之裝臺排練費計算。


四、申請及使用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應備資料:
  1、每年定期於三月份接受次年元月份至六月份之活動申請;九月份
    接受次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之活動申請;收件時間為期一個月,
    以當期公告為準。
  2、未及於上開定期時間內申請,而本館場地仍有空檔情況下,零星
    空餘檔期臨時申請,至遲應於使用首日四十五日前提出為原則。
  3、申請時,需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活動企劃書,並檢附資
    格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
 (二)審查:
  1、本館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評議委員會定期審查各申請案件。
  2、未及於定期審查會前提出之臨時申請案件,由本館衡酌使用時間
    及活動性質召開臨時評議委員會或書面審查辦理。
 (三)通知及簽約:
  1、本館審查後寄發通知。
  2、經本館審議合格之活動申請案,於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簽訂合約
    及繳納訂金,未按規定期限內辦理者,本館得取消使用,並由檔
    期候補者遞補,或重新開放受理申請。
 (四)繳費:
  1、計價確定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總額五分之一為訂
    金,其餘費用應於開始使用場地一週前全部繳清。
  2、未依規定繳清費用者,本館得取消其使用,並沒收訂金,彙繳國
    庫。
 (五)技術協調:
申請單位(人)最遲應於使用場地二週前至本館與技術人員及承辦人協調
相關之技術支援及前臺服務工作,以遂行各項工作,如有違誤,致活動無
法順利進行,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五、優惠使用場地條件
 (一)教育部交辦、本館主辦、承辦或合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使用
   費八折計費。

六、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
 (一)變更:
  1、申請單位(人)因特殊理由需變更原申請活動計畫(主要演出者
    、演出形式及演出內容等),應於活動二個月前以書面提出,並
    經本館同意後為之。
  2、場次及設備使用內容變更,申請單位(人)應於使用前七日提出
    申請並補繳超出之費用。
  3、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本館得不予受理,申請單位(人)應
    依原核准內容辦理。
 (二)取消:
  1、合約簽訂後,不得任意取消,但若遇空襲、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
    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由申請單位(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
    館提出申請,經核符後退還原繳費用。惟對於申請單位(人)之
    損失,本館概不負賠償之責。
  2、除前述原因外,合約簽訂後,若因故需取消活動,應於活動三個
    月前以書面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或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取消及停止
    活動者,申請單位(人)所繳之訂金及已繳之場地使用費概不退
    還,彙繳國庫,並不得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場地由本館收回自
    理。
 (三)上述之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涉及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概由申
   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七、場地收回及停止使用
 (一)場地收回:
   本館如有需要必須收回南海劇場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單位(
   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原申請單位(
   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二)停止使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所繳金額概不退還,亦不
   得請求任何賠償:
  1、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者。
  2、與原申請登記活動內容不符且未報經本館同意或將場地私自轉讓
    他人使用者。
  3、活動具有危險性或足以污損本館場地、設備及擾亂現場秩序者。
  4、其他不符合本館宗旨之活動。

八、設備器材之使用及損害賠償
 (一)使用本館南海劇場內之燈光、音響、舞臺設施、電力系統及其他設
   備器材,悉照本館南海劇場設備及器材使用須知辦理,未經本館專
   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二)凡使用本館南海劇場各項設備及器材,申請單位(人)應注意維護
   ,如有損毀或短少,申請單位(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或復原。

九、錄音、錄影、攝影、轉播及資料使用
 (一)申請單位(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
   影響演出活動及觀賞品質。申請單位(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
   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二)申請單位(人)申請時提供之相關動靜態資料,本館為宣傳、編輯
   出版、檔案檢索查詢、研究或教育推廣之用,應授權本館無償使用
   。


十、票務事項
 (一)本館為藝術教育機構,嚴格執行分級制度,表演節目分級情形,請
   詳實明確標示於文宣資料中,並請提前通知本館。
 (二)申請單位(人)於印製入場券時,應將下列事項印入票券並確實要
   求觀眾遵守:
  1、每人一劵,憑票入場,依票劵載明方式採對號入座或自由入座。
  2、除兒童節目外,七歲以下兒童不得入場。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遲到觀眾可於等候區觀賞現場轉播,
    由工作人員於適當時間或中場休息時引領入場,以免影響他人觀
    賞。
  4、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並尊重智慧財產權,演出場內不得擅自錄音
    、錄影、攝影,並不得隨意走動、喧嘩、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
    子通訊設備。
  5、請勿攜帶危險物品、食物、飲料及衣著不整入場。
  6、不得於場內飲食、吸菸、嚼檳榔或口香糖等。
  7、非經本館同意,觀眾不得逕上舞臺,請將花束等賀物交由演出單
    位前臺人員代為轉送。
 (三)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本館四周擅設取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
   等,亦不得於現場進行販售行為。
 (四)票劵採索票方式辦理者,應事先知會本館,並於相關網頁或文宣註
   明索票時間、地點、領取方式及限制等規定,以維公平。


十一、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申請單位(人)不得擅設座位及
   占用通道,入場人數亦不得超過提供使用之座位數,未經本館許可
   不得使用保留席及工作席。
 (二)本館場地全面禁菸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觀眾席、舞臺及控制
   室區域禁止飲食、嚼食口香糖及檳榔等行為。
 (三)申請單位(人)置於本館場地內之服裝、燈光、道具等請自行保管
   ,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四)申請單位(人)於場地布置前,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始得為之;
   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場館內、外牆面、地板、設備物品等處進行黏
   貼、打釘、鑽孔、塗裝等行為,如因此造成損壞,申請單位(人)
   應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五)花籃、花束等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收受,其擺設應妥善穩固並
   以舞臺、觀眾席以外為限;非經本館同意,舞臺、觀眾席區域不得
   獻花及可能汙損場地之賀物。 
 (六)申請單位(人)對本館場地、設備物品應事先提出申請,並以合理
   方式妥慎使用及保持清潔,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往他處;使用時段
   屆滿時,應歸還並恢復原狀並會同本館確認,如有任何損壞或故障
   ,本館得要求申請單位(人)負賠償責任;留置物視同廢棄物,由
   本館任意處置,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並負責補足衍生之處理
   費用。
 (七)本館及周邊區域禁止製作、繪景、噴漆、塗裝布景道具,有特殊需
   求者需與本館協調後,於規定場域施作並增設保護措施。
 (八)本館場地禁止使用明火,任何布置及器材禁止阻擋或遮蔽消防、逃
   生等設施設備;非經本館同意,禁止擅自更動器材擺設。
 (九)申請單位(人)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節能規定。


十二、劇場工作注意事項
  (一)進入控制室、貓道等工作區域及操作、移動或更動懸吊系統、人
    員升降機等劇場相關設備前,應經本館同意並配合填具相關表單
    。
  (二)外加器材之需求者,應事先與本館協調確認,使用符合安全認證
    之器材設備,並依消防、逃生等安全規範及遵循本館建議指示設
    置。
  (三)外接電力應由具備電工相關執照人員處理,並經本館同意始得為
    之。
  (四)申請單位(人)若因節目效果需要使用煙霧者,應與本館協調確
    認,且不得要求關閉消防煙測設備,如有違反者,本館得停止其
    使用。
  (五)懸吊系統載重限制及使用行為應依技術手冊規定,嚴禁超載使用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