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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 1090061674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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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
     役安全,隨時掌握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發生狀況,提供即時必要協
     助,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重大事故區分如下:
(一) 集體擅離職(役)事件。
(二) 殺人、搶劫、強姦或暴行脅迫等重大事件。
(三) 影響治安重大事件。
(四) 盜賣單位財產或重大貪污事件。
(五) 群毆重大事件。
(六) 性侵害事件。
(七) 體罰凌虐重大事件。
(八) 不服從監督長官命令或指揮重大事件。
(九) 其他重大事故。

三、 意外事件區分如下:
(一)工作及訓練失慎。
(二)天然災害(含雷擊、風災、水災、震災受害等)。
(三)車禍。
(四)灼(燙)傷(含火災、爆裂物及化學藥品所導致者)。
(五)觸電。
(六)溺水。
(七)中毒。
(八)中暑。
(九)自裁。
(十)其他意外事件。

前項意外事件之通報,以導致重大傷害及死亡為原則。

四、 權責劃分
(一) 軍事基礎訓練期間,由擔任軍事基礎訓練單位負責。
(二) 專業訓練期間,由專業訓練班負責。
(三) 管理幹部訓練期間,由管理幹部訓練班負責。
(四) 服勤期間,由各服勤處所及服勤單位負責。
(五) 前四款時程均以完成交接程序為分界。

五、 處理要領
(一)離職(役)事件:
      1. 役男行蹤不明達三日,或雖未達三日但有明確擅離職役徵候者,服
         勤處所應通知服勤單位,由服勤單位填發擅離職役通報,並派員及
         請憲警單位協助尋找,且應通知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委員會及本部。
      2. 對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五十二條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二) 受傷人員:
      1. 送醫急救:服勤單位(處所)對受傷之役男,應即時送醫治療。
      2. 派員照顧:凡受傷住院之役男,如因傷勢導致行動不便,服勤單位
         (處所)應協助派員照顧。
      3. 通知家屬:服勤單位(處所)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使之明瞭
         事故真相協助照顧。
      4. 慰問救助:服勤單位(處所)應依規定通報有關機關,並對受傷住
         院之役男,即時派員持慰問金或備慰問函,前往診療醫院慰問,表
         達關懷。
      5. 查處責任:服勤單位(處所)應查明檢討事故發生原因予以改進,如
         屬人為不當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以為懲處。
         如經查明責任歸屬於役男時,其情節涉違法者,應移司法機關偵
         辦;其情節涉違紀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懲處
         之。
      6. 申請傷殘撫卹保險:凡役男因意外傷害,經依規定檢定為傷殘者,
         應由服勤單位(處所)迅速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及「替代
         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役男請領撫卹、保險、殘廢等給付。
(三) 死亡人員
      1. 查明真相:服勤單位(處所)應迅速通知該管憲警單位、地方法院檢
         察署處理相驗,以查明真相。
      2. 通知家屬:服勤單位(處所)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及戶籍所在
         地役政單位,使之明瞭事故真相,並會同處理善後事宜。
      3. 善後處理:
         (1) 誠懇接待死者家屬,善言勸慰安撫家屬情緒。
         (2) 接受死者家屬合理意見,表達政府關懷之意。
         (3) 派員護送死者遺體返鄉。
         (4) 死亡役男無家屬及親屬者,應由服勤單位(處所)協助成立治喪
             委員會,辦理治喪事宜。
         (5) 屍體如需火化,經檢察官行政相驗,於徵求家屬同意後,始得
             為之。
         (6) 依據家屬意願,協助申請將死亡役男安厝於軍人公墓(忠靈
             祠)。
      4. 協助喪葬:服勤單位(處所)應協助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舉行公祭時
         應選派代表前往弔唁,並致送輓聯、花圈等,以表關懷。
      5. 協助申請死亡撫卹保險:服勤單位(處所)應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
         施辦法」及「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死亡役男家屬,申請
         撫卹及死亡保險給付。
      6. 查處責任:凡人為因素或能防範而未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因而導致
         役男死亡者,應由服勤單位追查責任,依法究辦,並將最終查處情
         形通報其家屬及戶籍地役政單位。
      7. 完整結案:服勤單位(處所)對處理死亡役男之各種必需法定手續及
         資料應力求完整,並律定永久保存年限以備查考。

六、 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之通報
(一)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各服勤單位(處所)應依「校安即時
     通」作業方式,實施上網通報,且妥為處理;本部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內政部役政署。
(二) 服勤處所每月五日前應將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併役男違反紀律
     月報表送服勤單位。服勤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教育服務役役男重
     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及「教育服務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
     表」報本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