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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特藏資料借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圖特字第0990000705B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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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典藏功能,宏揚傳統文化及配合社
     會教育機構推廣圖書及歷史文物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借展」,係以國內公私立文教機構,商借本館藏品,用於
     非營利性展覽為原則。

三、 國外借展之條件由本館與借展人另行商議並逐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後辦理之。國外借展係指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友邦國家之政府機構或與本
     館有互惠待遇之世界著名圖書館、博物館等文教機構為限。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特藏資料,係指本館所藏之下列藏品:

(一) 善本書。

(二) 普通本線裝書。

(三) 明信片。

(四) 古文書。

(五) 外文百年圖書。

(六) 年畫。

(七) 其他特藏資料等。

五、 凡向本館借展藏品者,須檢附展覽計畫書、借展清單、數量、展覽期
     限、借展單位、負責人姓名等資料,於三個月前以正式公文預先送交本
     館徵求同意,經本館評估符合規定後,雙方簽訂「借展合約書」(附件
     1),並提交借展期間「藏品牆對牆保險」(意即自展品離開原儲存地點
     開始到展出地點往返之運輸途中以及展出期間,都在保單的保險範圍
     內),保險金額由本館訂定,並註明以本館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但本館
     藏品中,倘有狀況不適借出者,本館將不出借或以複製品形式出借。

六、 提借及歸還之手續由申請單位事先約定日期、時間,親自來館辦理,當
     面點交辦妥簽收手續,並核對填具「借展品狀況書」(附件2)作為展品
     歸還時比對之依據;借展單位歸還借展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
     交,並核對借展品狀況無誤後,再填具「借展品歸還註銷單」(附件
     3),始完成歸還手續。

七、 借展單位應負責借展期限內展品之安全維護與管理,因考慮保管因素,
     借展期限以不逾二個月為原則;借展品於開展前一周提借,並於展覽結
     束後一周內歸還,如需延期,應先徵得本館同意。

八、 借展品除可收錄於展覽簡介或圖錄外,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複製或轉
     借。若須用於相關文宣、印刷物或其他加值產品等,須於申請時一併提
     出,經本館審酌後決定。因展覽衍生之任何出版品(紙張或電子)或加
     值產品、錄影節目等,應無償送交至少三份予本館留存。

九、 借展品展出期間,應逐冊(件)標明「國家圖書館珍藏」或「國家圖書
     館提供」字樣。若應用於相關文宣、印刷物、電子出版品或其他加值產
     品、攝影、錄影等,亦需加註標明。

十、 展覽期間內任何攝影或錄影,需先徵詢本館同意後方可進行。

十一、 對於有著作權保護的借展品,借展者應先獲得作者或著作權所有人之
       同意授權使用,並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借展期間,應注意借展品往返運送、展場溫濕度控制、消防及保全等
       相關事宜,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立即與本
       館相關人員聯繫,並填具「借展品損壞狀況報告書」(附件4),且依
       投保金額負修復與賠償責任,而複製品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十三、 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館所開列保險金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
       得異議。

十四、 因考慮藏品展出後需整理修護,借展品歸還後三個月內不再借展。

十五、 其他如有違反情事,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