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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秘字第 1010003840 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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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臺檔案(以下簡稱申
請應用檔案)等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臺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並以案件為單位。有使用原
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附件1)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附
件2),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臺,經審核後辦理。

三、 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臺得拒絕其申請。

四、 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3),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 檔案應用申請,由本臺秘書室自申請書掛號日起30天內會業務單位依
法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應用
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起算。

六、 因檔案老舊不堪翻閱而無法提供應用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
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臺於必要時得拒絕申請,並應於審核時於
審核表(附件4)上註記,俟完成檔案修護後再予開放應用。

七、 檔案應用申請,應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5個工作天內審畢,
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秘書室。

八、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申請借調檔案原件時,應填具調案
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秘書室提出申請。

(一)  本臺人員借調之案件為該單位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
位主管核准。

(二)  本臺人員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
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核准。

(三)  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臺
首長核准後填具調案單。

(四)  本臺或他機關調案僅以請求閱覽提出申請時,其處理程序比照
前三款規定辦理。

九、 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5)之日起30日內至本臺應用
檔案,並預先與秘書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檔案管理人
員收驗相關證件,並出具切結書及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6),
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十、 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
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 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 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
提供應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
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7),告知申請人。

十一、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其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
行調閱應用。

十二、  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
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其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檔案經點收後,申請人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三、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8),向本臺秘書室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
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整。

前項之收費,檔案管理人員應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
明文件交與申請人。

 

十四、  本臺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另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