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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總(二)字第0970175008號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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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本部暨部屬機關
    學校工程規劃與營建品質,特訂定「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營建工程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
    上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
    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
    等工程。

三、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辦理工程規劃與營建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興辦工程前應周詳規劃,基於前瞻性與發展性之考量,依本要點向本
       部提出構想書(項目如附件一)及工程經費概估。
(二) 構想書送達本部後,先由主管司初步審核,認為確有需求者,應送請
       三位以上相關學者專家就其規劃構想之工程合理性及經費概估數與分
       年預算等提供審查意見,其後主管司將提案表、學者專家意見書提報
       本會審議。
(三) 構想書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
       議作業要點」(簡稱審議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奉行政院核
       定,並經本部(主管司)同意並完成編列規劃設計費程序後,辦理正
       式規劃設計書(項目如附件二)報部。
(四) 規劃設計書送本部後,先由主管司初步審核,並送請三位以上之委員
       審查後,將提案表及委員審查意見書提報本會審議。
(五) 審議通過規劃設計書之工程案仍須視本部經費狀況,方得循院頒「審
       議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學校,其工程經費先由自
       籌款支應者,得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六) 部屬機關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機構內部土木、建築、營建、電機等
       相關教職員及技術人員(或工程專業人士)協助工程規劃,並隨時督
       導施工情形,本部得視需要派員督導評鑑之,以提升工程之營建品
       質。
       前項工程經費之概估及概算,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
       編列手冊」之規範辦理。

四、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工程規劃與營建有特殊原因而急需興辦者,本會得辦
    理專案審查。

五、經本會審議認為工程性質特殊時,得另外委請專家、學者、學術團體或專
    業技術服務機構協助辦理。

六、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辦理工程計畫變更、工程契約變更,須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其變更重大,
    增加價款部分達查核金額或契約總價百分之十時,需報經本會審議通過。

七、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審議之構想書及規劃設計書資料,除作公
    務上之使用外,不得對外提供或洩露。

八、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
    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或本人服務機關之案件
    時,應主動迴避。

九、本會委員進行審議時,可依需要安排實地查訪。

十、本部暨部屬機關學校應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
    定辦理,於工程進行及完成後得視需要委請專家學者或專業團體前往隨機
    考核,以確保施工品質及成果。

十一、本部補助之工程案件,其經費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準用本作業要點辦
      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