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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體育促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89)體字第89155636號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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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積極推展學校體育及校際聯誼活動,蓬勃校園運動風氣,充實休
    閒生活,提升運動技能與體適能,以培養終身運動的習慣,特訂定本要
    點。


二、名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分設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及國民小學
    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體育促進會)


三、組織:
(一)體育促進會以轄區內公私立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小學為會
      員,以各校校長為會員代表。
(二)體育促進會置會長,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長擔任,負責會務之推
      展;置副會長一人,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
(三)體育促進會設執行委員會,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審議重要會務。委
      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名額由各市(縣)定之,任期二年。執行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執行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執行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體育促進會副會長。
(四)體育促進會設總幹事及各工作小組,負責會務之計畫及執行。總幹事由
      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由會長聘任之,各組工
      作人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五)體育促進會得聘任顧問,以協助推展會務或支援經費。
(六)體育促進會會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種以上之體育活動。


四、任務:體育促進會應以辦理趣味化、普及化、休閒化、社區化之體育活動
    為主,競技性體育活動為輔,並以學生為主要對象。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假期或課後體育育樂營隊活動。
(二)學校運動社團之指導及聯誼活動。
(三)學校各種校際體育表演及觀摩活動。
(四)學校校際運動競賽及相關活動。
(五)輔導會員學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種以上體育活動。
(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交辦之體育業務。


五、經費:體育促進會所需經費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得向會員學校酌收會
    費或接受有關單位捐助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體育促進會
    年度經費年度收支情形應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輔導與獎勵:體育促進會之活動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輔導。經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訪評後,績效卓著之單位及人員應給予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