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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體(二)字第1010070952B號;主預補字第1010052298B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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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之支用依本要點
    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中央係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仍應
    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三、本經費支用對象為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
    學校),並以下列方式供應學校午餐者:
  (一)學校設廚房,僱工烹製供應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二)學校設廚房,供應該校及鄰近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三)學校設廚房,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供應該校或鄰近學校學生及教
        職員工。
  (四)學校以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供應學生午餐。
 

 

四、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五、本要點所稱小型學校,係指學生數二百人以下,且其學校午餐供應方
    式採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者。 

 
六、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本經費,並優先用於補助第三點所定學校貧困學
    生午餐費。
    本經費依前項支用後如有賸餘,應僅供作為支付偏遠學校食材運費、
    偏遠或小型學校廚工薪資與學校廚房整(新)建及相關設備購置、汰
    換之用。

 
七、貧困學生午餐費以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為原則。 
 

八、貧困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前項申請案,學校應依地方政府規定審核,必要時應與學生家長聯繫
    。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審核貧困學生證明文件,並備妥請領名
    冊、統一收據各一份,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
    月內核撥一學期所需經費。
    地方政府核撥前項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得
    以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再行辦理相關帳
    務處理。
    第一項請領名冊,應分別標記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家庭
    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十、貧困學生中屬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於其發生原因消失,
    足以繳交午餐費時,應予停止補助;若於學期中發生者,經就讀學校
    依規定審核後應予補助之。
    本經費由地方政府併同自有財源統籌編列預算使用,地方政府於分配
    經費用途時,得控留適當經費或採取適當措施,以協助學期中因家庭
    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十一、本經費補助之貧困學生午餐費,不得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條規
      定、民間捐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 
 
     
十二、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規定支用本經費者,中央得通知限期改善,必
      要時,並得停撥。
      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地方政府及學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十三、地方政府支用本經費之情形,中央得依規定進行查核。 
 
     
十四、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補充規定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