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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圖祕字第1020001270A號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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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應用檔案,請詳閱本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near
    .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
    向本館提出。前項申請書得以親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二、申請案件將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
  果。

申請應用之程序或要件不備者,得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審核期限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行起算。

三、本館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四、經准予應用檔案者,申請人(或代理人)應依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至
  本館指定處所依核准內容應用檔案。

五、申請人至本館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應先繳驗通知書原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如為代理人應另附委託書,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並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

六、申請人應用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館將予制止、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
  ;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將檔案攜出指定場所。

 (五)違反有關圖書閱覽之一般規定,例如喧嘩、飲食、破壞秩序或環境清潔
   等。

七、檔案之應用,如涉及著作權事項,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八、檔案應用完畢,經本館承辦人員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始將身分證明文
  件歸還申請人。

將「檔案應用簽收單」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並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開立收據收取費用。

九、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本館
  承辦人員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十、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
  日不對外開放。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