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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體育訪視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體(三)字第1010229713號 函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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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台(89)體字第八九一一六四八八號函辦
    理。


二、目的:為瞭解學校體育行政運作及教學與活動實施之成效,以落實大專校
    院體育正常發展。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


四、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五、實施期程:自九十二年度起至九十五年度止,為期四年。


六、訪視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體育學院)為訪視對象,各年度訪
    視分組如下:
(一)九十二年度:專科學校暨管理學院類。
(二)九十三年度:技術學院類。
(三)九十四年度:科技大學類(含師院、藝術、人文、語言、醫事及其
      他)。
(四)九十五年度:綜合大學類。


七、實施方式
(一)本訪視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學校自評,第二階段為教育部複評訪
      視。訪視表格請各受訪學校於教育部體育司或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研
      究與發展中心網站自行下載填寫。
      1. 學校自評:由校內相關單位組成「自評小組」,進行自我評量,並
         將自評結果一份留存學校,一份函送辦理單位
         (1) 九十三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三年九月底前完成自評。 

            (2) 九十四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完成自評。 
         (3) 九十五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自評。
      2. 教育部複評訪視:由教育部組成「訪視小組」,成員包括大學校院
         長、專家學者及行政人員等(組織簡則另訂之),就各校陳報之自
         評結果,進行複評訪視。
         (1) 九十三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複評。 
         (2) 九十四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四年五月底完成複評。 
         (3) 九十五年度受訪學校須於九十五年五月底前完成複評。

(二)訪視流程:到校實地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進行程序包括業務簡報
      (20分鐘)、分組參觀設施及查閱資料(100分鐘)、師生晤談(40分
      鐘)、綜合座談(50分鐘)等五部分(訪視程序表如附件一)。
(三)受訪學校辦理事項: 
      1. 受訪學校簡報內容應與本訪視相關。 
      2. 受訪學校應提供各項可佐證訪視表所列之具體事實之資料。
      3. 受訪學校相關人員陪同訪視委員參觀設施、設備與教學。 
      4. 受訪學校配合訪視委員意見,並安排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晤談。




八、訪視項目:
(一)體育教學(25分): 
      1.體育教師授課課程綱要擬定及實施情形
      2.平均每班修課學生數
      3.體育教學評鑑實施情形
      4.全校體育課程編排及實施情形
      5.選修體育課學生比率  
      6.適應體育實施情形
(二)研究服務(15分): 
      1.體育教師擔任校內體育相關服務與推廣情形
      2.校內體育教學研究運作情形
      3.近五年內體育教師學術研究成果
      4.教師參與進修研究情形
      5.體育教師擔任校外體育相關服務與推廣情形
(三)組織與行政(20分): 
      1.體育教師聘任情形
      2.設有體育室(組)之專責單位負責體育行政之規劃
      3.聘有體育專任教師擔任行政主管
      4.體育實施計畫訂定執行情形
      5.體育經費預算編列及使用情形
(四)活動競賽(25分) 
      1.舉辦校內體育活動
      2.參加校際體育活動與競賽
      3.舉辦全校運動會
      4.運動代表隊組訓情形
      5.運動社團組織與活動情形
      6.學生體能檢測與促進執行情形
(五)場地設備(15分) 
      1.運動場館訂有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管理及維護
      2.體育設備購置及利用情形
      3.體育運動場館設施開放情形
      4.運動安全體系建立及執行情形
      5.學生運動空間之規劃
(六)特色與展望(外加10分,每單項至多以2分計,最高以10分為限)


九、績效評估
(一)依訪視結果遴選績優及優等學校若干名,由教育部公開表揚及敘獎。
(二)訪視結果將作為教育部獎(補)助學校之參考。
(三)訪視委員之改進事項,應列入學校校務列管之重要工作。
(四)各校訪視報告所列重大缺失,教育部將追蹤輔導改善。


十、經費:訪視經費由教育部編列。


十一、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