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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工作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90133269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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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
    下簡稱學校教師)進修制度,促進學校教師專業成長,完成學校教師
    終身學習目標,特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成長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工作項目如下:
(一)學校教師整體進修方向及改革之規劃。
(二)學校教師進階體系規劃及意見之諮詢。
(三)學校教師專業發展及策略之建議。
(四)其他學校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議題之協助及發展。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
    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機關及教師進修研習機構代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專家學者代表。
〈三〉學校教師及民間團體代表。
〈四〉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四、前點各款所定委員人選,先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政府機關推薦。
(二)各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推薦。
(三)關心學校教師進修成長議題之團體推薦。
(四)本部相關單位推薦。


五、本小組委員之遴聘原則如下:
(一)參與理念:委員應對學校教師進修成長相關議題富有熱忱,具溝通
      、協調與整合多元意見之能力,包容、不專斷且能公平、公正及理
      性對待不同建議,並視學校教師進修成長推動工作為榮譽職。
(二)性別比例: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區域平衡:委員應盡量包括各區域(北中南東)之人才。
(四)任職單位:委員應盡量來自不同任職單位。
(五)專長背景:委員應盡量包括各教育階段(幼教、小學、中學及高中
      職)之人才。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召開本小組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其他
    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九、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