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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6438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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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校依高級中等學
  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遴聘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促進理論與實務結合,提升技職教育價值,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業界專家,指具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包括於短期
  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
  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四、學校配合群、科特色或產業發展需要,得規劃專任教師與業界專家共
  同教學之課程,並共同授課。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其申請補助,應於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擬具協同教學計畫書,報本署審查通過後,核定其
  計畫書及補助經費。
  前項申請,以學年為單位;其補助經費,分別於第一及第二學期核撥
  。
  第二項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定之。

五、學校每班之協同授課時數,每學期以七星期,每星期以六節為限;同
  一個科目,得由業界專家一人以上協同授課;每一業界專家至多得至
  四所學校協同授課,於同一學校同一科,以協同教授二個科目為限。

六、業界專家教授之課程,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
  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七、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業界專家
  1、鐘點費:每人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2、交通費:每人每學期每科目以七次為限,覈實報支。
 (二)學校
  1、業務費:包括印刷費、教材製作費、設備維護、物品費及耗材費
    ,以辦理科數為補助基準;每科依協同授課節數予以補助,至多
    四萬元為限。
  2、教學材料費:每節補助五百元,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限。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本署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各該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各地方政府並應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九、本署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說明會及相關
  宣導;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完竣,並於六月三十
  日前核定公告審查結果。
  前項作業期限,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主。
  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必
  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年執行成效報告,作為本
   署核定次學年度補助參據。

十二、學校執行本要點之補助,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相關
   法令之規定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
   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已核撥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