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定本部主管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
部)或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設立國中部。
設有國中部之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得於同一直轄市、
縣(市)申請設立國小部。
三、學校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應擬具申請計畫書,提經學校校務會
議及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三個月內,及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
日九個月前,檢附申請計畫書、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相
關表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名稱全銜與地址、校長姓名與聯絡電話及承
辦人職稱姓名與聯絡電話。
(二)學校簡史:學校設立時與設立後之變更、改制、合併、分校分部
與附屬機構設立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調整情形概述。
(三)申請目的:學校整體發展方向、特色及預期效益;申請設立國小
部者,另應說明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
(四)學校經營規模:招收科別、班級數與學生數之現況及未來規劃,
及擬規劃國中部或國小部招生之學年度、招生方式與招生來源分
析。
(五)學校組織編制及員額:教學、行政單位組織編制與員額之現況及
未來規劃,及其對應之組織規程與組織圖。
(六)師資結構:師資現況及未來規劃,及其對應之生師比。
(七)校地來源及面積:土地清冊(載明土地筆數、地段、地號、所有
權人及面積)、地籍圖與學校鄰近地理位置圖、土地所有或同意
使用與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及環境說明,及符合第四點第一款校
地審查基準之評估。
(八)校舍建築及配置:建物清冊(載明建物筆數、地段、建號、所有
權人、樓地板面積及用途)、校舍配置圖、建物所有或同意使用
之證明文件、校舍空間配置清冊(載明各類教室、辦公室之大小
、間數與所在建物)及環境說明,及符合第四點第二款校舍審查
基準之評估。
(九)其他設備設施: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清冊(載明設備名稱、數
量、配置之校舍位置及提供使用之學生所屬學制、科別與級別)
、其他設備設施配置情形及使用規劃說明,及符合第四點第三款
其他設備、設施審查基準之評估。
(十)財務計畫:學校現有財產總額說明、向學生收取費用項目與數額
之規劃,及籌設期間與國中部或國小部核准設立後五年內之財務
計畫。
前項事項,申請學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就文件、資料之
名稱、編號及其件數彙整列冊。
四、申請案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校地:
1、學校申請設立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座落土地位於學校座落土地
,或與學校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相鄰街廓:以各學制核定招
生班級數均招足時之學生總數,視為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
後,其所需土地面積,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地設立基準。
2、學校申請設立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座落土地非位於學校座落土
地,且非與學校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相鄰街廓:以各學制核
定招生班級數招足時之各學制學生數,分別符合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各學制私立學校
校地設立基準。
(二)校舍:
1、普通教室:學校及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
教室,不得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教室空間、數量及
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
規定。
2、專科教室:
(1)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專科教室合併使
用: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
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設備基準之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
(2)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專科教室未合併
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
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設備基準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
。
3、行政辦公室:應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之規定,並視規劃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實際需要,彈性增加配置。
(三)其他設備、設施:
1、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或國小部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
合併使用: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
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2、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其他設備設施未合併
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其空間、數量及配備,
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設備基準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
3、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尚不足之設備設施:學
校得於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日前採購備齊,並以報經本部備
查之預算書業已編列預算者為限。
五、本部受理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徵詢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意見,並
就學校所報申請計畫及相關表件,進行初審。
(二)實地訪視及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本署會同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實地訪視後,再邀集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召開會議,進行複審。
2、前目實地訪視及複審會議,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三)本署於複審通過,並徵得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後,由本部核定學校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學校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之招生
學年度、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規劃,提出相關意見後,由
本部於前款核定處分內告知學校。
(五)本署於審查程序中,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六、學校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之計畫書、紀錄或相關表件,有虛偽不
實或違反法令情事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定處分,並公告之。
七、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後,其國中部或國小部之學區劃
分、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