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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6772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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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定本部主管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
  部)或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設立國中部。
    設有國中部之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得於同一直轄市、
  縣(市)申請設立國小部。

三、學校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應擬具申請計畫書,提經學校校務會
  議及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三個月內,及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 
  日九個月前,檢附申請計畫書、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相
  關表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名稱全銜與地址、校長姓名與聯絡電話及承
    辦人職稱姓名與聯絡電話。
  (二)學校簡史:學校設立時與設立後之變更、改制、合併、分校分部
    與附屬機構設立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調整情形概述。
  (三)申請目的:學校整體發展方向、特色及預期效益;申請設立國小
    部者,另應說明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
  (四)學校經營規模:招收科別、班級數與學生數之現況及未來規劃,
    及擬規劃國中部或國小部招生之學年度、招生方式與招生來源分
    析。
  (五)學校組織編制及員額:教學、行政單位組織編制與員額之現況及
    未來規劃,及其對應之組織規程與組織圖。
  (六)師資結構:師資現況及未來規劃,及其對應之生師比。
  (七)校地來源及面積:土地清冊(載明土地筆數、地段、地號、所有
    權人及面積)、地籍圖與學校鄰近地理位置圖、土地所有或同意
    使用與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及環境說明,及符合第四點第一款校
    地審查基準之評估。
  (八)校舍建築及配置:建物清冊(載明建物筆數、地段、建號、所有
    權人、樓地板面積及用途)、校舍配置圖、建物所有或同意使用
    之證明文件、校舍空間配置清冊(載明各類教室、辦公室之大小
    、間數與所在建物)及環境說明,及符合第四點第二款校舍審查
    基準之評估。
  (九)其他設備設施: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清冊(載明設備名稱、數
    量、配置之校舍位置及提供使用之學生所屬學制、科別與級別)
    、其他設備設施配置情形及使用規劃說明,及符合第四點第三款
    其他設備、設施審查基準之評估。
  (十)財務計畫:學校現有財產總額說明、向學生收取費用項目與數額
    之規劃,及籌設期間與國中部或國小部核准設立後五年內之財務
    計畫。
    前項事項,申請學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就文件、資料之
  名稱、編號及其件數彙整列冊。

四、申請案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校地:
    1、學校申請設立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座落土地位於學校座落土地
      ,或與學校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相鄰街廓:以各學制核定招
      生班級數均招足時之學生總數,視為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
      後,其所需土地面積,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地設立基準。
    2、學校申請設立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座落土地非位於學校座落土
      地,且非與學校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相鄰街廓:以各學制核
      定招生班級數招足時之各學制學生數,分別符合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所定各學制私立學校
      校地設立基準。
  (二)校舍:
    1、普通教室:學校及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
      教室,不得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教室空間、數量及
      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
      規定。
    2、專科教室:
      (1)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專科教室合併使
        用: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
        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設備基準之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
      (2)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專科教室未合併
        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
        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設備基準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規定
        。
    3、行政辦公室:應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之規定,並視規劃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實際需要,彈性增加配置。
  (三)其他設備、設施:
    1、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或國小部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
      合併使用: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
      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2、學校與其所設國中部、國小部各學制之其他設備設施未合併
      使用: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其空間、數量及配備,
      應分別符合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設備基準或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之規定。
    3、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尚不足之設備設施:學
      校得於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日前採購備齊,並以報經本部備
      查之預算書業已編列預算者為限。

五、本部受理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初審:由本署徵詢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意見,並
    就學校所報申請計畫及相關表件,進行初審。
  (二)實地訪視及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本署會同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實地訪視後,再邀集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召開會議,進行複審。
    2、前目實地訪視及複審會議,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三)本署於複審通過,並徵得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後,由本部核定學校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學校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之招生
    學年度、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規劃,提出相關意見後,由
    本部於前款核定處分內告知學校。
  (五)本署於審查程序中,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六、學校申請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之計畫書、紀錄或相關表件,有虛偽不
  實或違反法令情事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定處分,並公告之。

七、學校經本部核定設立國中部或國小部後,其國中部或國小部之學區劃
  分、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