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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三)字第1112202240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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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國立大學校院改善公共安全設施、
  購置教學研究相關圖儀設備,及提升教學研究品質等,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各國立大學校院。

三、補助範圍及原則:
  (一)突發性事件如災變等,必須經費支援善後,以速改善學生學習
     環境者。
  (二)新設或改制及資源較不足學校亟待經費補助以擴充相關教學資
     源設備者。
  (三)配合本部教育政策之需要,亟需增設急迫性相關設備者。
  (四)配合政策需加以補助經費者。
  (五)依據學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擬定可行措施戮力改善教學及研究
     品質,需經費加以補助獎勵者。
  (六)其他特殊事件需先補助經費者。

四、審核作業:
  (一)各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充分說
     明申請理由並排列計畫優先序,並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提
     報金額以本年度可執行完畢者為原則。倘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
     書未臻完備者,將不予受理。
  (二)申請計畫由本部視計畫性質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安排實地訪視或會勘。
  (四)申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及目的。
     3、學校現況(包括校務發展及特色之關聯性)。
     4、計畫項目之規劃配置及運用方案。
     5、辦理期程。
     6、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五、審核項目:
  (一)計畫需求性及急迫性。
  (二)學校現況說明。
  (三)計畫與校務發展計畫重點特色及發展之關聯性。
  (四)預期效益及可行性評估。
  (五)計畫確有助於學生素質之提升及學術研究績效。
  (六)財務規劃及近三年預算執行績效。

六、補助原則與經費動支程序:
  (一)各校所報分項計畫以二案為限並按優先序列明彙整成冊,請補
     助總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參仟萬元為原則。
  (二)各校申請計畫如經本部同意補助,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經費核撥結報要點辦理經費撥付及核撥結報事宜。
  (三)學校配合款不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情
     況特殊經本部認定免配合款者,不在此限。

七、執行管考:
  (一)本計畫核定補助之案件,除經專案同意變更經費支用計畫外,
     應按原核定項目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與相關
     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
     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
     果積極督促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提供本部核列嗣後年度參選本科目經費補助分配之重要參考。
     如計畫於執行期間有延長之必要性者,得向本部函報申請延長
     ;其申請延長以一次至多一年為原則。
  (三)各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本部
     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結報。

八、作業期程:
  (一)學校申請時間:每年七月底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突發性事件
     ,不在此限。 
  (二)本部審查時間:收件後二個月內為原則。
  (三)經費核撥結報時間:計畫經審定並簽奉核可後核撥經費,依核
     定計畫期程辦理結案程序。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