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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020074531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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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 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學用落差。

() 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

() 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第一階段:指本部九十八年度推動之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 第二階段:指本部九十九年度推動之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 學校:指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專校、空中大學)。

() 實習員:指參與第二階段之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包括研究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

() 實習機構:指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本國籍大專畢業生職場實習機會之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大專校院)。

四、辦理期程: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

五、辦理原則:

() 辦理方式:由學校擬訂計畫提出申請,媒介符合第二階段資格之大專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習。

() 實習期間:透過學校媒介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補助實習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每人至多補助六個月,未滿六個月以實際實習月數計。

() 參加對象: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九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其中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一階段者,不得重複參與第二階段實習。

() 辦理名額:提供實習機構僱用三萬人實習員。

() 基本關係:

1、學校與實習員:媒介關係。

2、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關係。

3、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僱傭關係。

() 實習員申請及注意事宜:

1、 網路申請:符合資格畢業生至本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實習資訊網(以下簡稱第二階段平台)登錄基本資料且經學校審查後,自第二階段平台之合格實習機構中,選擇符合專長及興趣之實習機構並投遞履歷表,經面試錄用且俟學校審查後,開始就業實習。

2、 每名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以一次為原則,就業實習期間與實習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實習機構資格、申請及審查等相關事項:

() 實習機構申請資格:

1、本要點所定實習機構如下:

() 全國各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

() 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事務所等)。

() 短期補習班。

() 私立醫療機構(例如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 私立護理機構(例如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私立護理機構)。

() 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許可立案)。

() 私立托兒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

() 非營利組織。

() 其他學校所設科系對應之民營事業單位。

2、前目實習機構,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 實習機構申請程序:欲參加本方案之實習機構得逕至第二階段平台登錄申請,本部將於十四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結果,實習機構亦可至第二階段平台查詢審查結果。

() 實習機構資格審查:由本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財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等單位代表,成立跨部會審查小組,對實習機構是否合法立案、是否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以後,是否有大量解僱員工或發生二次以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情事通報在案,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有上述情事之一者,不核予實習員名額。但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後七日內補正,並進行複審,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

1、實習機構名稱與統一編號不全或不相符合:以財政部與經濟部提供之資料為審核基準。

2、 實習機構勞工保險投保名稱與保險證號不全或不相符合:以勞保局提供資料為審核基準。

3、實習機構名稱與實習機構勞工保險投保名稱不相符合:依相關部會提供資料勾稽比對。

() 核定實習機構申請實習員名額:以審查實習機構申請資格時,實習機構最近一個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員名額以勞保投保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部分以一人計,且至多三百人。

() 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程序:

1、登錄職缺及薪資:合格實習機構應至第二階段平台登錄所需職缺及薪資資料。

2、 與實習員簽訂僱用契約:實習機構與實習員完成簽訂僱用契約併同實習員身分證影本上傳至第二階段平台或傳真至合作學校,俟合作學校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系統回覆後,實習機構始得進用實習員。

3、 學校應於實習機構備齊資料並提出進用實習員申請十日內完成審查,如資料不全,請實習機構補件。

() 實習機構請領補助款作業:

1、 本要點補助期間之認定,以實習機構為實習員參加勞工保險生效日起算,每滿三十日為一個月,至多補助六個月,未滿一個月部分,不予補助。

2、 本部將定期查核實習員投保資料,如經發現未投保或投保資料有誤,本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實習機構,實習機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儘速完成加保程序,並回傳投保佐證資料至本部。

3、 實習機構應於實習員實習六個月期滿或實習期間離職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請領清冊及領據,並核蓋實習機構章及負責人章,送達合作學校申請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 實習機構應接受本部及合作學校不定期實地訪視及電話訪問。

() 撤銷全部或部分實習員補助名額及補助款:實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將撤銷全部或部分實習員補助名額及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節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各項補助之參考:

1、與實習員簽署定期僱用契約。

2、實習員工作內容不符合本要點目標或違反善良風俗。

3、營業登記項目包括人力派遣業,並將實習員外派至其他機構工作。

4、將實習員之勞保投保至其他機構或未替實習員投保。

5、原機構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為第二階段實習員。

6、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為第二階段之實習員。

7、未依本要點程序自行僱用大專畢業生。

8、將實習員轉至相關企業、子公司或合作學校上班。

9、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及合作學校訪視查核,或不配合定期填報管考資料。

10、不實申領實習員就業實習補助。

11、於補助期間,有大量解僱員工或發生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等情事通報在案,且未依法補償。

12、未按月核發薪資予實習員。

13、實施無薪假每月達三日以上。

14、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七、學校執行及相關事項:

() 實習員補助名額:本部核給各學校媒介畢業生總數以不超過該校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畢業生總數百分之三點六為原則,本部得視學校實際媒合情況調整核定名額及公告最後媒合期限。

() 辦理說明會及宣導活動: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說明會及宣導活動。

() 本部第二階段平台運用:由本部委託建置,供學校查詢、媒合及管考運用。

() 研提申請計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以三十頁為限):

1、資料檢核表。

2、學校基本資料。

3、計畫書內容:

() 依據及目標。

() 具體措施,應包括下列項目:

a.  畢業學生專長及意向調查。

b.  實習機構意願調查及篩選機制。

c.  實習員輔導機制。

d.  學校不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機制。

e.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 經費需求。

() 預期成效:

a.  實習員對實習機構之貢獻。

b.  實習員人力品質提升成效。

() 附錄: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及名冊。

八、經費作業規定:

() 經費編列原則:

1、 編列實習機構進用每名實習員每月新臺幣一萬元之就業實習補助,每名至多補助六個月;本案經費專款專用,未進用人數之就業實習補助經費,學校應全額繳回。

2、 學校得編列本部補助第二階段實習機構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二,作為推動業務及聘任人事所需之費用,並實報實銷且結餘款應全額繳回。

() 本要點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 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1、 經費於計畫核定後分二期撥付學校,第一期於計畫核定後,撥付補助薪資之四分之一及百分之五業務費、第二期於一百年俟預算審議通過撥付補助薪資之四分之三及百分之七業務費。

2、 經費執行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辦理。

3、 學校支付實習機構就業實習補助費用後一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九、管考方式:

() 學校於方案結束後填報經費支出統計表。

() 實習員與實習機構應於補助期滿或實習員離職前至第二階段平台填報實習機構滿意度與實習員考核表。

() 本部得不定期至學校及實習機構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由本部召開跨部會審查小組會議認定處理之。

十一、計畫作業流程圖、運作示意圖及媒合流程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