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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5: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020027019C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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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行為偏
    差之高關懷學生,提供多元學習機會,增進家長親職效能、改善親子
    關係,鼓勵少年勇於向上,避免標籤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指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曾接受各地方法院或機
    關學校委託,輔導高關懷學生之團體。



三、本要點所定高關懷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經少年法庭處理或中途輟學、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或因其他原因而需
      高度關懷之在學少年。

〈二〉依法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轉介處分、安置輔導、假日生活輔
      導或交付觀察之學生。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團體活動費用:補助親職教育團體、父母成長團體,每案以新臺幣
      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團體領導費及協同領導費。

      (1) 領導費:補助團體領導者,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補助協同領導者,每小時以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2) 印刷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材料費、膳費及雜費:依需要
          核實補助;場地為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每年以
      補助二十四次為限。

〈三〉彈性課程費用:補助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藝能運動補助等
      ,每案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其費用包含鐘點費、印刷費、材料
      費、雜費等。

〈四〉其他由民間團體申請,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五、每一民間團體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但同一民間團體之不同分支機構
    以不同事由或活動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六、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其申請團體申請時未敘明已接受補助之事實,經本部事
    後查知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七、各民間團體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
      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
      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七月至十一月)
      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各民間團體應於前點所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指定
    之學校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
      容、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高關懷學生名冊。
〈六〉申請心理諮商費補助者,應檢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及執照影本。

〈七〉民間團體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
    前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行業務範圍,依心理師法之規定。


九、民間團體運用志工推動輔導計畫時,應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志工隊並應檢附備查公文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備查。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
    請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
    審;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等事項,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輔導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但因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變更輔導計畫之必要時,於執行前
   報本部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檢附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備文報
   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六)民間團體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支
      結算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建檔
      結案。

〈二〉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十三、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
      實情事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二年內並不得再申請補助。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
      即截止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