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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辦理法治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一)字第101022671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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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與法務部共同訂頒之「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養成師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以奠定法治社會基礎,特定本要點。

三、實施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師生為對象,開發體驗性課程或活
    動,從活動經驗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二)生活化原則:教導學生實用生活法律知識,並透過角色互換、角色扮
    演等戲劇表現,讓學生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

  (三)社區化原則: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參訪、法治宣導等活動,建立師
    生法治觀念。

  (四)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四、實施策略:

  (一)本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依權責成立法治教育推
    廣會或專案小組,負責各該直轄市、縣(市)年度整體工作計畫之研
    擬、規劃、執行與評估,並推動及督責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
    作。

  (二)各中小學應將法治教育列入年度重點工作,依據實施項目,配合各該
    學校特色、學生需要及區域特殊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執行。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就所屬學校,依高中、高職、
    國中、國小層級,分別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協助推展各項工作;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由本署負責規劃、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
    ,推展辦理相關活動。

    1、依據地區環境特色及需要,開發、蒐集法治教育相關宣傳資料、
      教材、教具及媒體等,並支援各校辦理相關活動。

    2、規劃辦理國民中、小學親師法治教育實務座談會,採分區方式進
      行,各分區聘請教育、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透過座談方式
      ,協助家長、教師處理學生相關問題,提升親師法治素養。

    3、辦理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活動,參加對象以各校法治教育
      種子師資及對推廣法治教育具熱誠之學校導師為主,採用本署所
      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校相關課程內容,藉各校相互觀摩,提升教
      學效果,並協助各校推展法治教育。

  (四)年度各項活動完竣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彙集所屬學校(含中、
    小學)活動,編印法治教育成果報告書(得包括活動內容、辦理情形
    、相關會議記錄、活動照片、回饋表及中心學校資料發展成果等),
    函送本署備查,並公告電子檔,提供各校參考,俾提升法治教育推展
    成效。

五、各級學校實施項目:

  (一)各級學校應成立法治教育推展小組,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擬
    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法治教育工作。

  (二)將學校相關規定(校規、獎懲、申訴等)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生
    共同了解遵守。

  (三)由學校師生共同研討,訂定校規、班級公約等相關規定。

  (四)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
    同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確實
    有效地執行。

  (五)學校定期表揚、獎勵推行法治教育有特殊表現之師生及社會人士。

  (六)協調警察治安機關、律師公會、與法治相關之社會公益團體等單位,
    至各校實施法律知識專題演講。

  (七)配合學校課程,運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材及電子媒介等工具,宣導
    法治觀念。

  (八)對於青少年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學校(或老師)
    應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九)利用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至少每週一次講解法律常識。

  (十)利用班會時間,由學校或學生規劃討論法律有關之議題,加強學生對
    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十一)配合法律基本常識測驗,辦理相關配套活動,如:有獎徵答、演講
     、作文比賽、法律劇場、戲劇表演等。

  (十二)學校設立學生法庭,讓學生學習解決衝突與糾紛,培養法治觀念與
     態度。

  (十三)學校定期舉辦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的法治座談會,以增進法治素
     養。

  (十四)學校宜辦理並鼓勵教師參加教師法律知識研習,提升教師相關法律
     知能。

  (十五)配合親職教育等活動,宣導生活法律知識。

  (十六)安排學校師生參觀各地方法院等相關機構,並應作教育性指導。

  (十七)結合學校附近大學法律系(所)、法律服務社、法治相關之社會公
     益團體等,辦理法律知識育樂活動。

  (十八)鼓勵學生及家長共同參與社教館、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所辦理
     之法律知識宣導講座。

  (十九)其他。

六、經費補助原則:

  (一)各中小學經費來源:各中小學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年度預
    算優先支應。

  (二)中心學校經費補助:本署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七、督導考評:

  (一)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工作計畫應按計畫執行,其補助經費不得移為他用
    ,年度未執行完結之預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配合各校年度作業計畫,切實督導執行,協助
    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績效,依權責對負責承辦人員及學校優以
    敘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