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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經費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031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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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補助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充實教學設備及改進教學措施,以提昇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校)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依補助基準與補助項目擬訂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總計畫,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財力級次及依下列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

1、列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五十。

2、列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

3、列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五。

4、列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八十九。

5、列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計畫經費額度百分之九十。

(二)特殊教育學校:

1、補助基準:每校最高新臺幣九十萬元(資本門新臺幣四十萬元、經常門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牙科醫療器材基本設備,另補助每校最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資本門新臺幣八十萬元、經常門新臺幣四十萬元),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2、補助項目:包括三年級校外實習分組教學、畢業學生追蹤輔導、校內師資研習、寒暑假學生輔導、學生就業座談會、親師座談及聯誼活動、購置及研發教材、資訊軟體及硬體設備、圖書、測驗、教具、輔助器具、充實實習工廠教學器材、牙科醫療器材基本設備及其他教學設備等。

 

(三)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

1、補助基準:

(1)每班基本學生人數以八人計算。

(2)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經常門新臺幣四十萬元、資本門新臺幣五萬元。

(3)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經常門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資本門新臺幣五萬元。

(4)超額招生補助費:班級學生人數超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教津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及雇主座談、學生平安保費、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費、個案輔導費、學生交通補助費、雜支及教學相關設備等。

3、新開班補助費:新開辦之班級,於當年度按補助基準半數經費補助之,並於次年度補助設備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職業輔導員:

1、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每名職業輔導員相關經費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原則。

(2)補助特殊教育學校職業輔導員人數,依據各校高三應屆畢業生班級數及人數,每校補助一人或二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職業輔導員人數,採責任區方式補助,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高三應屆畢業生班級數及人數補助一人或二人,由其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補助學校,並分配其責任區學校及工作項目。補助之校數及人數將視本部該年度預算額度定之。

2、補助項目:包含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差旅費等,本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五)新北市及一百零六年度起改隸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原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原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補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校外實習交通費實施計畫所列項目及其經費。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總計畫之經費項目,應以第二款至前款規定之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為限。

五、申請及核定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報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經費申請表報本部;新開設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並應彙整核准設立公文影本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所提經常門申請補助項目,應逐項檢附實施計畫及以往辦理成效相關資料。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應檢附學校現有同類型設備數量清單及備註說明需求,以利審查作業。

(前款經費申請表,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將申請資料鍵入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完成申請程序後下載之。

(核定程序:本部應依本作業原則所定經費補助基準及補助項目,核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核定。

(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得再申請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繳回。

(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於當年減班招生之學校,應於九月三十日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部。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修正當年度計畫,連同領據報本部請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於八月三十日以前,檢送本部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等相關資料,於補助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辦理結案,未辦理結案者,本部暫緩撥付款項。

(四)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除前揭規定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 例行性督導工作: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配合例行性督導工作,實地瞭解物品採購、經費支出、財產管理、使用效率及各校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等事宜。必要時,副知本部會同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 專案訪視工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若干學校,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經費申請表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高中職特教班經費申請表

 

 

 

附件三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職業輔導員經費申請表

 

 

 

附件四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高中職特教班職業輔導員經費申請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