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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高(一)字第1000110214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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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以下簡稱招生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校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 最近三年學生入學資格、招生方式或名額、設置、增設或調整院、系(科)、所、學分學程、學位學程或名額,違反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 最近三年未曾招收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且未有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或交換學生之經驗。

() 報送招生計畫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之生師比為二十五以上(包括二十五)。

() 報送招生計畫前一學年度實有之校舍建築面積,低於法規所定應有之校舍建築面積。

          院、系(科)、所或學位學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

() 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或學位學程評鑑為待觀察或未通過。但經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者,不在此限。

()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系(科、組)、所評鑑成績為三等或四等。但經追蹤評鑑為一等或二等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招生計畫報送方式如下:

() 聯合招生者:每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依本要點所定格式﹙如附件﹚,擬訂下一學年度之招生計畫書一式三十份,報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計畫書送審後,不予退還。

() 單獨招生者: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擬訂招生計畫,專案報本部核准;其報送之時程,依本部之規定。

四、招生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 本部受理招生計畫後,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行政秘書組,依第二點進行審查後,交招生規劃組依第五點進行初審,再送審議會複審,並就學校得否招生及招生名額分配作成決議。

() 前款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學校至本部簡報或至學校實地勘查。

五、招生計畫審查之項目如下:

() 教學資源條件:學校校舍面積及生師比;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

() 招生名額及優勢:院、系(科)、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之規劃,及可吸引大陸地區學生之特色優勢。

() 學生輔導機制:專責輔導單位與行政支援、宿舍安排、學雜費收費、其他誘因及輔導機制。

() 國際及兩岸交流:招收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大陸研修生之現況,及其重要特色與成果。

六、學校得視實際需求,於本部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依下列原則調整該學
年度名額配置:

() 同一學制班次內,經本部核定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
不足額錄取時,其剩餘名額得互相流用。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其實
際招生名額不得集中於少數院、系(科)、所、學位學程。

() 碩士班、博士班招生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其剩餘名額得流用至
原核定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副學士班、學士班。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
,其實際招生名額以不逾其所屬學制班次總名額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本部得視當年度整體招生情形,於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調整各校招
生名額。

七、 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及下列規定,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

() 公立大學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者,除得招收日間部碩士班、博士班外,並得招收日間部學士班學生。

() 公私立大專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且於離島地區未設有學士班者,得以專班方式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讀學士班。

() 公私立大專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者,其申請招生名額,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其經核定之招生名額,不列入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一計算。

八、 學校未依本部核定之招生計畫辦理者,應報經審議會視情節輕重,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調整其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或依法令規定,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