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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二)字第1010212965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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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關懷學生輔導,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
  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以建構安全、
  友善、健康之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策略

  (一)建構三個層級校安運作平台:

    1、中央層級: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2、地方層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安全會報。

    3、學校層級:落實校內學生三級預防工作。

  (二)實施三級預防策略:

    1、一級預防:完善合作與支持網絡,增加保護因子,減少危險因子
      。

    2、二級預防:強化辨識及預防作為,協助高關懷學生解決適應問題
      。

    3、三級預防:落實個案追蹤與輔導,健全學生身心發展,保障校園
      安全。

  (三)教育、警政、法務攜手合作,綿密相互支援網絡。

 

三、重點工作

  (一)一級預防:

    1、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學習環境:

      (1)培育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積極
        培育學生具備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具體議題包括生命與品德
        教育、人權及性別平等與法治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
        生態與環境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等,培
        養學生以人為主體之思維與尊重之態度,具備社會、文化、
        經濟、藝術等寬廣視野之全方位現代公民。

      (2)充足教材及師資,完善教育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應蒐集、分析學生藥物濫用、暴力霸凌及不良組織危害等
        案例,彙編補充教材,並培育師資。

      (3)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依本計畫及
        中央、地方校安會報之指導,以教育、輔導方式,落實各項
        一級預防工作,並結合家庭、社區之力,強化生活教育、親
        職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
        平等教育及安全教育等,使學生學習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
        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以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
        學習環境。

    2、強化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功能:由本部定期召開中央跨部會
      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訂定維護校園安全政策,研議當前影響
      校安之重大議題,縮短決策與支援時程,以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
      落實友善校園總體營造方案之推動。

    3、統整地方教育、警政、社政、衛生資源:

      (1)校安會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教育、警政、社政
        、衛生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等單位,
        召開校安會報,整合學校、家庭、社區、社會之資源,因地
        制宜訂定各項防制輔導措施。

      (2)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各級學校應與轄區警察分局訂定
        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即時通報協處機制。

      (3)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為即時協助學校處理有關暴力
        、霸凌等校園安全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編教育
        局(處)督學、律師及法界人士,設立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
        務小組。

    4、強化校外會支援功能: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密切與轄內社政、警政、衛
        生、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
        )等單位聯繫合作,並擴大認輔志工招募,協助教育局(處
        )建立完善之支援服務網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定期辦理校安研習、校園安
        全宣導活動、校外會(分會)校安會議或工作檢討會等,以
        降低暴力危害、藥物供給等危險因子,提供學校具體之支援
        服務。

  (二)二級預防:

    1、加強特定人員及高關懷學生之辨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
      校應加強導師、訓輔人員對藥物濫用、暴力、霸凌、疑似參加不
      良組織等偏差行為學生之辨識能力,建立特定人員、高關懷學生
      名冊,以及早介入輔導。

    2、辦理教育人員增能研習,強化預防、發現及處理知能: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本部各學制業管單位及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育人員防
      制藥物濫用、暴力、霸凌、高關懷學生輔導知能工作坊或研習,
      增強導師及學(訓)輔人員預防、辨識及輔導知能。

    3、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各級學校建立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名
      冊及尿液採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及本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以早期發現學生濫用藥物情形,並編組春暉小組即時介入輔導。

    4、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掌握暴力霸凌訊息: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學校應辦理校園霸凌記名問卷調查,瞭解校園推動防制暴
      力霸凌成效,以早期發現潛藏之暴力霸凌事件,研訂輔導策略,
      消弭校園危安事件。

    5、疑似參加不良組織學生之通報及先期輔導:各級學校發現學生疑
      似涉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
      ,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
      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時,應依據本部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
      組織通報流程圖,密件通報警察(分)局查證,並召集相關學(
      訓)輔人員、導師及家長編組小組實施輔導。

    6、國民中小學中輟生復學通報及輔導就讀:

      (1)本部整合各部會相關資源召開中輟業務聯繫會議,落實執行
        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策略,全面協助中輟學生。

      (2)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
        ,通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報請鄉(鎮、市、
        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針對行蹤不明輟學
        生應送請警政單位協尋。

    7、強化國民中小學時輟時學及躲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掌握所屬學校時輟時學及躲
        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名冊,列為優先認輔對象,引進並結
        合各類資源協助學生。

      (2)對於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實施家庭訪問及勸告入
        學;學生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時輟時學或長期缺課者,
        應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
        別救助方式協助其解決困難。

    8、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復學輔導:

      (1)高級中等學校應針對有中途離校之虞學生,採事前預防、適
        時輔導及事後追蹤等預防輔導措施。

      (2)高級中等學校應擬定高關懷學生指標(例如缺曠課過多、課
        業落後、遭記過懲處、情緒困擾等)、建置預警機制、掌握
        高關懷學生名單、強化學生穩定就學措施並適時追蹤輔導。

    9、辦理高關懷學生輔導及多元教育活動: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各類志工培訓及相關研習,提
        供學校運用陪伴高關懷學生,並辦理表揚活動。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協助高關懷學生發現自我潛
        能,建立情緒抒解方式,解決適應困難問題。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針對經濟弱勢、中途輟學、嚴
        重性逃學、離家、家庭變故、家暴、性侵害等兒少保護個案
        、自我傷害個案或其他犯罪行為、心理問題個案之學生,應
        予以關懷、輔導、協助及辦理多元教育活動(例如結合相關
        資源辦理社區生活營等),協助高關懷學生正常學習成長。

    10、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編組轄內警察人員、學校訓
        輔人員,針對學生校外易聚集流連時段及處所,執行校外聯
        合巡查、春風專案巡查工作,並於寒暑假期間,加強巡查及
        維護。

      (2)巡查發現違規學生,應即以密件通知其所屬學校,由學校進
        行輔導,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11、設立多元投訴管道:

      (1)本部設立○八○○-二○○八八五(耳鈴鈴幫幫我),二十
        四小時免付費專線電話,受理學生、師長、家長、媒體及民
        眾投訴有關霸凌案件,並列管處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投訴專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
        箱,並安排專人輪值接聽、受理,由機關(學校)權責主管
        親自督導追蹤處理,並運用法律諮詢專線,協助解決問題。

    12、定期校園治安事件彙報: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應定
       期至本部校安中心網站表報作業區填報校園治安事件彙報表,
       俾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確實掌握各校學生藥物濫用及霸凌情
       形,研擬因應對策。

    13、落實校安通報及處理:

      (1)各級學校應熟悉校安通報作業系統與通報方式,確實掌握高
        關懷學生危安狀況,依規定按時通報;其屬涉及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受保護事件,應通報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主管機關處理,以爭取危機處理時間及輔導網
        絡資源。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規定,加強與學校溝通,要求學校落實通報。

  (三)三級預防:

    1、提供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支援網絡:

      (1)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學生,學校應依本部各級學校特定
        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
        月後,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再實施
        輔導一次(三個月);其經第二次輔導仍屬無效者,得依少
        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警察機
        關(各警察分局少年隊或偵查隊)協助處理。

      (2)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學生,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行政院衛
        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
        法院或檢察機關,並即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
        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移請警政、司法機關
        (各警察分局少年隊、偵查隊或檢察官)協助處理。

      (3)針對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三個月後仍未戒除者,學校
        得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
        、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賡續戒治。

      (4)學校應協同社工或心理諮商師,協助個案家庭改變其教養方
        式,或協請社政單位協助解決家庭問題,另視個案情況報請
        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落實春暉三級預防功能,降低危害,
        預防再用。

    2、落實霸凌個案之追蹤輔導:

      (1)一般偶發性暴力偏差行為,應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
        ,並著重學生人權、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

      (2)學校確認屬霸凌個案,應立即成立輔導小組,邀集相關人員
        (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社工、相關家長)共同介入
        ,給予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引進專業資源(
        例如法律諮詢小組專家、輔導體系社工等)進行協助。

      (3)暴力霸凌個案情節嚴重,已發生傷害等違法行為者,學校應
        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4)有關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由本部另定之。

    3、確認參加不良組織個案之追蹤輔導:

      (1)警察機關調查結果確認學生有參加不良組織具體事實時,應
        視個案情形逕予通報或於偵查移送後再行通報教育主管機關
        及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追蹤輔導小組,邀集校外會、
        警政、社政等單位及個案學校主管召開跨局處輔導會議,提
        供輔導協助,督責學校實施至少三個月個案輔導,並由本部
        校安中心列管追蹤。

    4、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開辦高關懷班
        、中介教育、多元彈性、適性教育課程,推動認輔制度,以
        提昇學生學習興趣及動機,協助學生重拾自信,發展多元智
        慧。

      (2)學校應擬定輔導學生就讀措施,例如:進行學習輔導,推動
        多元適性課程,推動認輔制度,推動專業人士進行諮商或轉
        介,結合社區心理諮商或精神醫療機構協助,對家庭功能不
        良學生,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其就學。

    5、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

      (1)學校應研擬具體輔導措施,確實掌握學生離校原因,引進社
        會資源網絡,提供轉介協助或輔導學生進行職業訓練課程;
        另針對未滿十八歲行為偏差離校學生,引進少輔會輔導資源
        持續追蹤輔導,避免其誤入歧途。

      (2)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

    6、輔導轉介運作:

      (1)學校應主動辦理高關懷個案學生輔導無效或中斷時之轉介輔
        導。

      (2)國民中學未升學個案應移請少輔會、毒品危害防中心等單位
        接續輔導。

      (3)國民中學畢業升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轉學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校外會,建立適宜之轉銜機制,使其獲得妥適之
        輔導及照護。

    7、建立完善支援系統: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社會輔導資源網絡,俾提供學
        校支援及運用。

      (2)學校應協調社會相關輔導資源網絡,提供學生學習資源、心
        理諮商、法律諮詢、醫療保護、社會福利、育樂諮詢服務等
        。

四、校安事件之處理及指導協調:

  (一)校安事件個案處理:依個案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署、司、處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二)重大緊急校安事件:事件發生初期通報連繫與緊急處理由本部校安中
    心負責,後續則依事件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署、司、處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三)涉及學(訓)輔專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與直轄市、縣(
    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五、督導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督導考核:

    1、本部透過統合視導實施定期考評,考評結果提供相關單位作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款參考依據。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學校人員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
      報、處理及輔導,有具體績效者,應依相關規定優予獎勵;對於
      通報、處理及輔導未善盡職責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適度懲戒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之績效考核:

    1、本部透過年度訪視實施定期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年度人事獎點核
      撥及次年度補助分配之款參考依據。

    2、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
      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有具體績效之軍訓人員
      、主管或督導,由本部優予獎勵;對於通報、處理及輔導未善盡
      職責人員,由本部予以適度懲戒。

  (三)學校執行本計畫各項措施績效考核:

    1、國立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
      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列為校
      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指標。

    2、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學校執行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
      (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列入校長辦學績效年終
      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指標。

    3、私立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
      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納為獎
      補助款核配之重要指標。

六、經費

  (一)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支應辦
    理。

  (二)各級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所需經費,得依本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
    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本部補助各級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
    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及本部補助推動反霸凌安全學校要點之規定,
    向本部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