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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建築教育改進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60085751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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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重點人才整體培育及運用規劃」簡報會議決議,針對國內建築教育未來發展需求,鼓勵大學校院以精進師資及課程、活化教學機制,並建構國際認可之專業學識及實務學習體系,強化學生專業職能與倫理為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且設有建築相關系所者,得提出申請:

()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

() 所設建築相關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為「通過」或「一等」。

三、 申請作業:

() 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及經費執行能力等,依本要點第四點擬訂計畫書,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將計畫書送本部。

() 各校未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 計畫內容:

         學校所提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書應以三年為規劃期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學校建築教育現況分析:

1、目前課程開設現況與師資專業之關聯。

2、畢業生就業狀況及產業人力需求之分析。

() 辦理建築教育改進計畫之具體目標。

() 未來三年建築教育改進方案,並就下列面向依需求擇寫:

1、師資面:

() 進用業界師資:學校應訂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以下簡稱業界師資)相關規定,進用之業界師資占該系所師資至少三分之一,協助教師強化專業教學能量,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措施。

() 教學支援機制:學校建立支援教師教學之具體措施。

() 教師獎勵及淘汰機制:提升教師教學水準及教學品質,鼓勵教師投注於教學,建立教學成效績優教師之獎勵機制。

() 學校為業界師資規劃辦理升等制度,並逐年檢討。

2、課程面:

() 課程規劃:課程應配合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人力需求適時調整學習內容,並加強跨領域學門知識之整合,培養學生之就業基礎專業能力及提升就業競爭力,並與相關範疇之產業互相連結。

() 教學設計:應兼顧理論及實務之設計。

() 課程及教學檢討評估機制:應將校內外學者專家及產業界納入課程評估機制。

3、學生面:

() 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及學習成效之考核。

() 學生學習輔導機制。

() 提高學生之外語能力。

() 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追蹤機制。

() 學校建立雇主對學校畢業生滿意度調查資料庫情形。

4、實習及實作:

() 到業界連續性之實習,應至少一學期以上,並與業者訂定產學合作計畫。

() 專題實作課程成果應向業界公開且受評之機制(每年至少一次)。

5、國際交流:

() 舉辦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例如工作營)。

() 增加學生國外實習機會。

() 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經費使用之分配比例):

1、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2、未來三年擬投入相關軟硬體資源(包括圖資)說明。

3、第一年經費使用說明。

4、補助期滿後維持自給自足運作之機制。

() 計畫實施之具體效益及評估指標。

() 校內計畫考核機制。

() 未來轉型成為專業學院之自我評估。

() 其他。

五、 審查作業:

         學校申請補助案件分初審、複審二階段予以審查:

() 初審:就下列條件為書面檢核,經初審通過者始得為複審:

1、大學校院生師比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2、開設課程與師資之專長相符。

() 複審: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建築業界人士組成專案審核小組,就計畫之前瞻性、可行性、永續性及學生學習之效益性等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請各校簡報說明計畫內容。

六、 補助原則:

() 本計畫每年補助一校至三校,補助每校經費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提出一定比率配合款(應占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以上),其得包括各校自行籌募之經費。本部視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實際核定補助金額,並得依每年訪視結果評估次一年度是否繼續補助。

() 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1、開設課程所必要增聘之客座教師及兼任教師之鐘點費。

2、教師專業成長、專業教材發展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

3、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等行政機能之建置。

4、學生進行國際交換、國際實習及外語能力提升所需之經費。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 各校補助經費按學年度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要點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其有結餘者,由學校依比例繳回。

() 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其補助項目不包括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 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 執行期程:

() 本要點所定補助計畫自九十九學年度起試辦,執行期程預計為三年,期滿後由本部辦理總體成效評估,並視必要性,另案辦理相關補助計畫。

() 補助學校經費之執行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九、 補助成效考核:

() 獲補助經費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目標,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年度補助參考依據。必要時,本部得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辦理情形。

() 獲補助經費學校應於該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結案核銷事宜。

() 本部視各校辦理情形,得委請學校或相關單位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及經驗交流。

十、 預期效益:

() 進用業界師資人數達該系所師資至少三分之一,並改善業界師資升等辦法。

() 確認系所發展方向、建立核心課程,且至少三分之一之核心課程由業界師資開(合)設。

() 至業界連續性實習達一學期以上,並與業者訂定產學合作計畫,增加專業競爭力。

() 辦理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具備國際視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