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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推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20025988K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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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更新社區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教學環境及設備,轉型為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使之成為適合成人學習之環境,並將教學資源擴及社區,落實學校社區化,提供社區居民及社團共同參與學習之場域,成為社區居民人際交流與增廣見聞、生活分享之學習平台,以推動終身學習,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審酌所屬國民中小學及附設補習學校,以有附設補習學校者為優先,其申請條件如下

(中心區域位置具隔離式且獨立出入,適合社區民眾日夜學習及聚會之空間

(學校中心經營團隊對推動社區教育有經營理念及規劃

(中心具備社區參與之完整運作機制

(學校整合並運用各機關、社區之教育資源,可永續經營該中心

(運用兼職人員、臨時人力或替代役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中心推動社區教育所需之教學器材及設備

(補助空間環境工程相關之空間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設備費。

(中心修繕、空間設計(不包括新建、改建、重建)、設備充實與升級(不包括電梯),並應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建築規定

(依報計畫之位置獨立性、經營團隊、社區參與、運作機制、永續經營、特色性及效益性、本部評審等第及經費需求核予部分經費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其應於經費申請表詳列經費項目、數項、單價及總價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經費重複申請

(本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但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致生不確定財務負擔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視各中心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學校為中心推動終身學習及營運管理之需要,應成立合議委員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期間及程序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部所定計畫申請期程內,送本部審核,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後,再決定補助

2、 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審查方式及原則

1、 本部依中心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2、本部於審核時,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部核定補助之結果,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4、 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並依執行進度撥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款、核結及結餘款繳回事宜

(本補助款帳目應明確清楚,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中心營運計畫應包括設置功能、日夜開放時間及後續執行事宜

(中心執行計畫應結合其他行政機關及相關資源

(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中,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者,得報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至其他學校,本部得予同意保留或改分,亦得撤銷或酌減該補助經費

(年度補助經費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支或實付廠商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對計畫之執行

(本部應積極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與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補助案之成果,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督導、訪視及成果評鑑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