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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專案增置人力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一)字第1010024007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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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期加速推動國中小老舊校舍補強整建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解決
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人力不足之困境,期儘早
發揮振興經濟、保障學校師生安全及改善校園學習環境之效果,並
落實專案增置人力之經費及人員管理作業,爰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期間:自本規範發布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  經費審核:本項經費以補助縣市政府各增置專案人力一人為原
則(九十八年度專案報准者於該年度不受此限),每人每年補助
經費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並由本部衡酌各縣市政府前一年
度經費執行情形、工作執行績效、執行成果報告撰寫情形、實際
提報經費需求等因素後,核定其補助經費額度。重大天然災害(
如震災)之受災縣市經本部評估確有人力不足之需求者,本部得
專案補助該縣市增置第二名增置人力。

()  經費支用範圍:本補助經費在符合相關會計及人事法規下,得
依其進用人員之身分支用於薪資、勞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
金、加班費、勞工資遣費(本項經費以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臨時
人員始得支領)、休假補助費(本項經費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或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始得申領,且應
於經費概算表註明)等項目。

()  經費請撥方式:

1、為利經費有效運用,本案將依各縣市核實提報之經費需求核定
經費,並分二期撥付。其中第一期款將先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
六十,第二期款(以核定經費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俟第一期款
經費執行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再依其後續月份之實際經費需
求向本部核實請款。

2、各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核定經費額度內核實估算經費需求後再行
請撥經費,並於請款時檢送下列資料:

()   領款收據。

()   納入預算證明。

()   擬進用人員之履歷資料。

()   經費概算表:本表應核實計算經費需求後據以填報。

()   經費請撥單:本表應於請撥第二期款時檢附,其電子檔得
至本部會計處網頁下載。

()   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結餘款並應依規定繳回。

四、人員進用管理

()  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於用人時,應以具教育行政、工務行政或工
程專業背景且有實務工作經驗者為優先。

()  所進用之專案增置人力應以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
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之業務為主,並得適度兼辦部分國教及天然災害救災業務。但
為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之特殊需求,其人力調配及業務工作內
容得視實際需要專案調整,不在此限。

()  本專案增置人力不得辦理前款以外之其他業務。

五、責任與義務:

()  本專案增置人力經費,指依本計畫專案補助縣市政府;其進用
人員應以辦理或協助本計畫之推動為主,不得以兼辦其餘國民教
育業務而影響本計畫之執行。但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情形發生時
之特殊需求,致其人力調配及業務工作內容需視實際需要專案調
整者,不在此限。

()  本項專案增置人力除應配合縣市政府要求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
外,亦應配合本部完成本計畫之相關業務交辦事項並按時填報相
關表件。

六、獎勵規定

()   當年度專案增置人力經費及計畫整體執行成果良好之縣市政
府,優予核列其次一年度之計畫補助經費。

()   本專案增置人力運用情形良好者,將一併納入年度計畫執行
成效獎勵之考量。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