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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遴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078105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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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拔擢優秀軍訓教官擔任公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主任教官(以下簡稱高中主任教官),並明定其遴選資格及作業程
  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資格:

  現職高中主任教官及列入年度各梯次候選名冊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參與遴選:

  (一)中校軍訓教官滿一年。

  (二)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

  (四)現職高中主任教官應任滿一年以上。但因任務需要者,不在此限
    。

  (五)大專校院教官應於現職學校服務滿二年。

  (六)應完成指參教育、視同指參教育之相關專業班隊教育或具正規班
    學資且領有本部採認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核發之碩
    士以上學位證書,並完成登錄兵籍資料。但現職高中主任教官,
    不在此限。

  前項主任教官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遴選:

  (一)近三年內曾記大過或其他處分累計達一大過。

  (二)近三年內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男
    女關係等情事受處分。

  (三)停職期間或復職未滿一年。

  (四)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
    未滿一年。

  (五)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

  (六)任職於出缺學校人員,或曾於出缺學校任職,調離該校未滿三個
    月。但有第四點第三款第三目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及權責單位:本部為核定單位,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審查單
  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縣(市)聯絡處為
  遴選作業單位。

四、作業程序:

  (一)建立候選名冊:本部每年區分二梯次建立主任教官候選名冊。

  (二)辦理公告:各校主任教官出缺時,各遴選作業單位均應辦理公告
    遴選,並確認轄屬符合資格人員,均依意願報名或放棄遴選。

  (三) 處理程序:

    1、高中主任教官出缺時,由遴選作業單位辦理公告遴選,並召
      開軍訓人事評審會討論後推薦二人,報本部圈選核定。

    2、經遴選作業單位公告後,如僅有一人或無人報名遴選,得報
      審查單位或本部辦理公告,接受跨縣、市及大專校院符合資
      格人員報名。

    3、經審查單位或本部依前目規定辦理公告後,仍僅有一人或無
      人報名遴選,得由第二點第二項第六目所列不得參與遴選人
      員報名,經遴選作業單位軍訓人事評審會討論同意推薦後,
      報本部核定。

    4、完成前三目程序後仍無適合人選者,由遴選作業單位召開軍
      訓人事評審會指派代理主任教官,並報本部核定。

  (四)前款第四目代理主任教官應為現階中校,並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且無該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
    。

  (五)代理主任教官於代理期間列入年度各梯次候選名冊並符合第二點
    所定條件者,得經遴選作業單位召開軍訓人事評審會決議予以推
    薦,於報本部核定後,調任原代理主任教官職缺。

五、應備資料:審查單位應於建議調職生效日十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報本
  部核定:

  (一)調職建議名冊。

  (二)候選中校主任教官推薦表。

  (三)人事評審會會議紀錄(包括人評委員簽到冊)。

  (四)參與遴選人員名冊。

  (五)出缺學校教官參與遴選或代理主任教官調任原代理職缺時,應檢
    附校長推薦函。

  (六)大專校院教官應檢附服務學校校長同意書。

六、軍訓教官擔任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編制股長或級職相當職缺
  者,其遴選作業程序準用本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