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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 1080123998 號 函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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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人藝術人文涵養,增進全民生活品
  質,特設藝術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檢視當前國內藝術教育所面臨之問題,提供藝術教育整體發展之方
   向。
 (二)對藝術教育法規之修正提出具體建議。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本部部長、次長一人、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
 (二)中小學教育人員。
 (三)跨領域或新興領域專家。
 (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專業人士。
 (五)其他具藝術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及本部次長
  一人兼任。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另
  置總幹事一人,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館長兼任,襄助處理本會事務
  。

六、本會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人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
  員代理之。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討論議題所涉及之本部相關單位應由副主管以上人
  員列席。

八、本會得視議題分設各任務小組,並召開小組會議;小組會議之議題取
  得共識後應提本會報告或討論,議題所涉及之本部相關單位應由科長
  以上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各任務小組。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