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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000003378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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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
   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包括本館檔案庫房所保管之檔案。

三、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四、 本館應印製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表一),並得將申請書置於
   本館網站及服務台,提供民眾下載、列印或索取。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
    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電話、住(居)所。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
    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申請項目。

()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檔號或收發文號。

() 申請目的。

() 申請日期。

()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五、 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申請書,其經電子簽章
   憑證機構認證者,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之。

六、 本館受理有關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依文書流程管理
   作業規範之規定,由文書單位收文編號,分文至原業務承辦機關
   或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辦理。

七、 業務單位為辦理申請案件,應依檔案管理局編製之機關檔案管理
   作業手冊及本館調案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八、 本館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 有關國家機密者。

() 有關犯罪資料者。

() 有關工商秘密者。

()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九、 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
   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
   供之。

十、 本館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或完全補正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
   之決定,並應以書面通知送達申請人。

           本館核准申請者應於通知書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方式、時間、處所、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
   件,並將審核通知書影本送檔案管理單位。駁回申請者,並應敘
   明其理由。

           以電子傳遞方式請求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
   網址者,審核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十一、申請案件不合程式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館承辦人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完全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十二、本館承辦人受理申請時,應速檢出檔案提供應用;如該檔案因修
  補、展覽、機關檢調或其他情形無法提供應用時,應告知申請人
  理由及得以利用之時間。

十三、本館設置檔案閱覽處所,並提供必要之設備。

十四、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十五、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
  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十六、業務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並指派人員協助;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未能當日用畢者,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調閱。

十七、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業務單位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併開立收據。但特殊型式檔案
  ,得依其自訂之收費標準收費。

十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
  有下列行為: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之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 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或意圖者,業務單位應予制止
      並停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
      機關偵辦。

十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將檔案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供閱檔案,
  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或其他不當使用情形,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