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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694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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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輕國民中小學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

  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本署核定補助之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

  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補

  助款內。

  (二) 依本要點補助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 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補助二節。

    2、 國民小學導師:除前目外,每週再補助二節。

  (三) 依本要點補助鐘點費、導師費差額金額,規定如下:

    1、 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六十元。

    2、 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每節二百六十元。

    3、 國民中小學導師費差額:每月一千元。但本要點生效前已依

    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鐘點費之補助,每年以四十週為限;其為代

    理代課教師者,並補助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

    主應負擔之費用,其補助金額,以鐘點費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計

    算之。

四、實施方式:

  (一) 教師授課節數,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安排,採固

  定節數排課。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運用規定: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

    關規定聘任專任教師。

    2、 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領兼課鐘點費。

    3、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

    課教師。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

  點規定,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

  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

  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所定補助係全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

  小學,應於立法院就補助之預算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行政院預算之執

  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

  行辦理墊付。

  (三)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於本署補助經費核定後,按每

  年一月、五月及九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

  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掣據,並檢具納

  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五月掣據、並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

  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九月掣據,並檢

  具納入預算證明、補助經費請撥單及學校第三期補助需求調查表,報

  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

  度二月份,檢具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

  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

  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

  規定執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次

  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署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

  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