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694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實國民小學行

  政人力,減輕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改善學校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

  點。

二、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小

    學)。

三、 

  補助原則: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總班級數達九班至二十班

    者,始得予以補助,並以每校配置行政人力一人,每校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十二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須視年度預算而定。

  (二)前款之班級數,包括分校、分班班級數,並以該校申請年度十二

    月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其次年度再申請補助時之班級總數有

    變更者,以次年度十二月變更後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以此類

    推。

  (三)本要點僅補助行政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終

    工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

    提儲金。

四、 

  實施方式:

  (一)本要點之專任行政人力,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

    資源統合各項條件研訂計畫。

  (三)前款計畫,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補助學校原則、各校進用人

    員之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及考核方式等事項,其餘相關內容,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需求定之;並應以達成本要點目的之方

    向,作全面規劃及調整,以力求均衡。

  (四)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僱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僱用學

    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五)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以學校行政事務為主,如圖書室、專科教

    室與教具室之管理工作及各處、室文書、輔助教學工作等,由學

    校依需求甄選之。

五、 

  計畫申請及審查:第二點補助對象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十月三十

  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每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所定補助,係全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

    小學,應於立法院就補助之預算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行政院預算之執

    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於本署補助經費核定後,按每

    年一月、五月及九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

    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

    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

    式。

  (四)第一期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掣據,並檢具納

    入預算證明,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五月掣據,並檢具納入預算

    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

    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

    年九月掣據,並檢具納入預算證明、補助經費請撥單及學校第三

    期補助需求調查表,向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

    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

    二月份,檢具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

    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 

  成效考評: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小學應依

    計畫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

    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

    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署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瞭解直轄

    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