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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借印出版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020000797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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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揚中華文化,擴大館藏古籍文獻之流傳,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係指保存於本館特藏文獻組善本書庫內之善本古書、
    普通本線裝舊籍,以及簡牘、拓片等相關文獻之複製品。
    借印出版特藏古籍文獻,應就複製品為之。
    前項複製品所需工本費由申請借印出版者負擔。
 
 
三、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之出版品應註明原件係「國家圖書館」所藏。
    出版品應維持原件版式,不得塗抹增刪。
 
 
四、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印品者,宋元版一次以五部為原則,明清版、稿本、鈔本一次
    以二十部為原則。須俟每次履行契約後,始得再行申請借印。
 
 
五、凡向本館申請借印出版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均應備函,提具詳細借印出版計劃,載明
    申請者基本資料、出版品名、出版宗旨、借印內容、出版方式等事項。
    本館得要求申請者就其申請提出補充資料或說明。申請者未依本館要求者,視為放棄申
    請。本館得邀請學者專家就申請借印之出版或再版計畫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方予借印
    。
 
 
六、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者,經通知同意其借印出版後,應與本館簽訂借印契約,
    並應在所定期間內辦理借印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借印契約由雙方另行擬定。
 
 
七、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其出版品質低劣者應視為違規,其處理方式在借印契約
    中擬定之。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者,應於出版後依下列出版品數量贈送本館:
  (一)國寶級古物依印製數量的十分之三。
  (二)重要古物級依印製數量的十分之二。
  (三)一般古物級及其他古籍文獻依印製數量的十分之一。
    出版品僅部分借印自本館;或僅以本館館藏配補缺卷缺頁者,俱於契約內約定贈送數量
    。
    本館得視情況與申請者約定其他贈送方式。
 
 
八、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