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