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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90008870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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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訓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以推展樂齡
  學習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人員,指經專業訓練,於本部專案補助之樂齡學習中
  心、樂齡大學及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執行樂齡學習計畫之工作者。

三、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分類如下:
 (一)樂齡專案管理師:指完成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培訓,實際負責規劃
   及執行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計畫者。
 (二)樂齡講師:
  1、一般講師,指完成基礎課程及初階專業課程培訓,在樂齡學習中
    心、樂齡大學授課者。
  2、核心課程講師,指完成基礎課程、初階專業課程及進階專業課程
    培訓,在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授課者。
 (三)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指完成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基礎課
   程及專業課程培訓,以自主、自助方式召集高齡者組成學習團體、
   透過團隊運作進行學習輔導者。

四、本部得委由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辦理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之培訓。
  辦理前項培訓之師資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大學相關專業系所之教師。
 (二)具有實務工作經驗或相關專業證照者。

五、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之培訓課程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樂齡專案管理師:包括基礎課程十五小時及專業課程十八小時,共
   計三十三小時。
 (二)樂齡講師:
  1、一般講師:包括基礎課程十五小時及講師初階專業課程十二小時
    ,共計二十七小時。
  2、核心課程講師:包括基礎課程十五小時、講師初階專業課程十二
    小時及講師進階專業課程三十四小時,共計六十一小時。
 (三)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包括基礎課程二十七小時、專業課程三
   十小時及實作三十六小時,共計九十三小時。
  修畢前項各該課程時數且由辦理培訓單位評核通過者,由本部發給各
  該專業人員培訓證明書,未修畢者由培訓單位發給研習時數證明,並
  得累計。
  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之培訓;其課程名稱及時數如附件。

六、本要點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實施前,受本部或本部委請大學
  校院或民間團體辦理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者,得由各辦理培訓之單
  位依前點之培訓課程內容,核對所修習之課程,酌予抵免,抵免時數
  以各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時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並鼓勵持續參與培
  訓增能。

七、依本要點取得專業人員培訓證明書者,得優先受聘。
  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及高齡自主學習團體聘請具有各類樂齡教育
  專業人員證明書者之比率,本部得納入經費補助、獎勵及表揚之參據
  。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自籌財源,檢具實施計畫向本部申請辦理培
  訓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經本部同意後,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