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3772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順利宣導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內涵,進而支持推
  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學校。
 (三)經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及團體,並具辦理文教活動相關經驗者。

四、補助項目: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相關活動或
  計畫。

五、辦理方式:
 (一)補助以區域性及全國性活動或計畫為原則;內容以宣導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政策為主,但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其形式如下:
  1、座談會或說明會。
  2、研討會或講習。
  3、競賽活動。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或計畫。
 (二)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原則:
 (一)同一活動分散於各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申請
   單位)辦理者,仍應擇由一申請單位統一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
   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或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事項核定
   補助額度: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署補助之情形。
  2、活動為收費之情形。
  3、以往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之情形。
  4、常態性辦理之活動,應以由申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為則。
 (四)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署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署
   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補助基準: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其財力分級編列相對配合款;其財力分
  級屬第一級者,本署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本署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本署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本署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
  五級者,本署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八)本要點之補助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編列,且項目名稱以與基準表一致
   為原則,不得跨計畫重複編列或編列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
   項目。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本署補助
   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連同計畫案一式三份,於下列期限
   內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本署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申請補助經費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本署有關單位審查;
    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本署送請相關學者專
    家二人審查,審查結果以二位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審查期限:
   (1)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後六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則。
   (2)不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為原則。
  3、審查重點:
   (1)活動或計畫之主要參與或受宣導對象。
   (2)活動或計畫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3)座談會、說明會、研討會或講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4)預期宣傳效益。
  4、審查結果:經評定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補助申請額度全數
    ;評定為一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補助申請額度之
    百分之八十;評定為二等(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補
    助申請額度百分之六十;評定為三等者(七十五分以下),不予
    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函報
    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2、核定後之計畫案如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備查;因可
    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署。
 (二)核銷作業: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
   支結算表一份報本署備查。
 (三)成果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
   告報本署備查。
 (四)其他: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署以後年度補助相
  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之監督。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