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1057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外國僑民學校(以
  下簡稱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教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外僑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臺北美國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以校為補助單位。
  (二)依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所屬之應稅教職員工自學校所得
    薪資所繳納稅額,設算補助金額。
  (三)申請補助之外僑學校需提供佐證資料供查驗,未能提供者不予補
    助。

四、經費來源:依本署編列之預算項目支應。

五、補助方式:
  (一)由外僑學校(除臺北美國學校外)於每年個人所得申報後次月提
    供該校前一年度國中小及幼兒園階段所屬之教職員工數及所得明
    細,並撰寫相關計畫,報所屬縣市政府審查。
  (二)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各校計畫及經費。
  (三)外僑學校所屬國家已與我國簽訂互惠或免稅協定(備忘錄)者,
    從其處理模式。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審查通過後,檢附本年度實施計
    畫及本署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本署就所報之資料審查,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署所核定資本門及經常門支用比率。
    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
    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署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及採
    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
    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其改善師
    資結構,得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補助教師編纂教材、製
    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及升等送審等,其
    中補助經費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不得高於本要點補助比
    例百分之五十。
  (四)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並經校內各
    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確實執行,不得僅
    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五)本補助經費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
    機電(發電機)、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亦不得用於
    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與附屬機構、租用校舍及校地支出。
  (六)補助經費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執行完畢,因業務實際執行所需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署核准後,始得展延。
  (七)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據實核支,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
    ,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於本署核定經費後,函知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
    學校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本要點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八月及次年三月
    ,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
    撥付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三)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於每年八月掣據,報本署撥
    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及臺北
    美國學校於次年三月掣據,出具計畫執行期中報告及補助經費請
    撥單函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
  (四)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二個月內,檢具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
    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計畫核結。
  (五)本署得依年度預算或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調
    整經費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學校應積極辦理。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規定運用經費者,
    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次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該年度就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計畫執行期間屆
    滿二個月內完成核結者,得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與學校
    及人員。
  (四)本署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
    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執行情形。
  (五)該年度受補助之學校,應將受補助經費運用情形,於第二期款請
    撥時出具期中報告函送主管教育機關備查;主管教育機關應本於
    尊重中外教育差異性(學制、招生、課程等)原則檢核與監督。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