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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0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進行教育文化交流活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08868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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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臺灣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進行教育文化交流活動(以下簡稱兩岸交流
  活動)維持交流秩序,促進彼此良性互動,特定本須知。

二、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有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秉持對等、尊重之原則,並掌握文化、教育交流之核心價值,
    展現教育文化交流之特色。

  (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嚴防洩漏我方重大公共建設、產
    業、科技資訊(如國防科技、農業科技、策略工業等優勢產業
    資訊等);對方利用情誼之不當要求,應提高警覺,並予拒絕
    。

  (四)適時宣揚臺灣經驗,使大陸地區人民瞭解我方在經濟發展、社
    會安定與政治民主等方面之進步及成就。

  (五)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事先報
    本部同意。

  (六)交流前應表明我方立場,絕不接受矮化我方之用詞,如「中國
    臺灣省」、「大陸與臺灣省」、「臺灣地區與華南地區」等。

三、學校赴大陸地區進行兩岸交流活動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行程之安排、訪談資料之準備、交流對象之背景及訪問過
    程之發言內容等,均應事先審慎規劃。

  (二)參加大陸地區學校安排之各項活動,應保持基本禮儀,不得有
    不當言行;面對大陸之旗、歌、政治人物肖像或其他政治符號
    時,不得舉手致敬、鞠躬或合唱,或應為適當之處理。如發現
    對我方稱呼及有關安排,有不尊重我方為對等政治實體或其他
    不當之處,應即交涉更正或闡明立場。

  (三)對大陸藉宣揚中華傳統文化、當地文化及景觀優勢,進行文化
    統戰之策略,應提高警覺,並適度表達我方就教育文化交流旨
    在增進相互瞭解之既定立場。

  (四)交流參訪期間,不得參加與此行無關之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活
    動。

  (五)交流過程中如遇有大陸官員參加,應秉持不退讓、不迴避之原
    則,不卑不亢,從容應對,不失立場。

  (六)交流參訪期間,應注意團員安全,不宜讓團員單獨赴陌生或複
    雜場所,以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七)不得接受不當之餽贈、招待或涉足不當之場所。

四、學校接待大陸地區學校來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邀請大陸地區學校來臺參訪時,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
    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
    文教活動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接待大陸地區學校來臺參訪時,應注意其安全,並善盡接待相
    關事宜。

  (三)學校舉辦兩岸交流活動時,基於國際禮儀,應尊重我方活動場
    地內國旗、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佈置。對
    變更佈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且不得刻意以相
    關物(品)件,如海報、布條、盆花等技術性方法予以遮(掩
    )蓋。

  (四)兩岸教育文化交流,在雙方寄發邀請函、應時卡片、會議資料
    等時,學校應以全銜呈現,不得將「國立」二字予以刪除或簡
    化,以維護校名之尊嚴。活動名稱可使用對等之城市名稱;直
    接使用「海峽兩岸」或「兩岸」,或直接冠以活動名稱。

  (五)學校安排大陸地區學校來臺參訪,不得安排未經許可或與許可
    目的不符之活動,且不可安排涉足不當場所、參與違反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