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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促參案件輔導諮詢專案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520445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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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之督導查核事宜,特設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促參案件輔導諮詢專案小組(以下稱本專案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案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初步審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重大促參案件提報之「可行性
     評估」、「先期計畫書」、「招標公告文件」、「契約書草案」等
     事宜。
  (二)辦理現場訪視輔導及督導查核事宜。
  (三)提供學校辦理促參案件作業程序之輔導諮詢。
  (四)協助學校處理促參案件爭議與申訴事宜。
  (五)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大促參案件,指投資總額(不包括土地)達新臺幣一億
  元以上之促參案件及其他經本署指示協助審查之重要促參案件。
三、本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綜理促參案件審查、輔導
  、監督及查核事宜;輔導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聘請具有促參案件專業知
  識或工作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學校人員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專案小組由本署秘書室主任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專案
  小組日常事務;並由本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
  教育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等派遣相關人員兼任本專案小組工作人
  員,協助辦理本署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促參案件之行政業務。
  前二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專案小組外聘專家學者之迴避,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
  評審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五、本專案小組之輔導諮詢與查核作業,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施
  行細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件作業注意事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訪視輔導及履約作
  業督導查核要點,及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
  流程之規定辦理。
六、本專案小組為執行督導查核事項,應經本署署長或本專案小組召集人指派
  (定)輔導諮詢委員擔任訪視(查核)委員後辦理之。
七、本專案小組進行各項訪視輔導及督導查核,其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督導查核工作人員應彙整撰寫訪視紀錄表。
  (二)訪視紀錄表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達受訪學校,除要求一定期限內改
     善外,並追蹤列管至確認改善完畢後,始可結案。
  (三)訪視輔導及督導查核結果發現有重大缺失者,訪視輔導及督導查核
     工作人員應提本專案小組會議報告後,再通知有關機關學校,並副
     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績效優良者,得建議受訪學校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有關人員之獎勵。
  (四)本署秘書室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十五日前,彙整填
     具訪視紀錄辦理情形表,將訪視輔導及督導查核訪視紀錄表所列限
     期改善事項及辦理情形(包括相關管考意見)彙提本專案小組報告。
八、本專案小組辦理促參案件輔導諮詢及督導查核等相關事項,其所需經費由
  本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