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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1090083862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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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本國語文教
  育推廣」,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所屬機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屬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六;屬第四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但配合本部政策所需策辦之專案經本部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每案不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
    。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之活動,並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為主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實編列申請。
  2、同一計畫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重複申請;其有向其他機關團體提
    出申請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包括臺灣母語日
   活動計畫。
 (二)本部所屬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本國語文教育相關之學術會議、研討會、講(研)習會、論壇、博
   覽會、觀摩活動、競賽活動、學習課程活動及編輯製作語言參考用
   資料,不具營利行為之計畫或配合本部執行政策,辦理編修本國語
   文字辭典、語料蒐集等相關工作。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分二期受理):
   (1)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
     三十日受理申請。
   (2)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於本目之1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
    函送本部。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詳細實施計畫書
    各一份,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需附一份立案證明影本;計畫書
    應敘明收費情形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還,如申請資料欠缺、逾期、曾接受
    補助尚未結案而再提出申請、未備文及未附立案證書影本者,不
    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
   (1)由本部採書面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並視
     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
   (2)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
     形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審查原則: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完備性、可行性、
    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及過去執行成效等予以審查。
  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案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曾受本部補助,應結報而未完成辦理。
   (3)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
     未依審查結果辦理及未於時間內提報成果資料。
   (4)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內容欠詳實或申請資料欠
     缺。
   (5)屬單位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
  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
  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果所需
  提報資料。

七、補助成效考核: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
  並得派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
  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計畫內容
  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
  畫核結且未申請展期,或活動計畫變更未事前通知本部者,並列入減
  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一申請案補助款之參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
   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案件之核定,並收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必
   要時並得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或查核。
  3、違反前二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
   之規定。
 (五)依本要點獲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各項
   著作,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
   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
   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六)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為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補助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
   。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