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私立學校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高(四)字第1010214294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每屆董事會改選時,董事候選人均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其最低董事候選人人數之核算,為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上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例如: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共十五名,其董事候選人應包括董事總額十五名,以及加推至少五名,合計至少二十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