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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申請調整於日間上課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5134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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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將其進修部上課時間調整於日間,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調整進修部上課時間前,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於前一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查,並
    載明於招生簡章內。
三、學校調整進修部上課時間於日間者,其師資、設備、教室(包括工場)
    ,應併同日間部計算,並應符合法令之規定。
四、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其普通科教室、專科教室及實習教室(工場)
    ,應足夠教學使用。
五、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後,其師生數與學校校地面積比例,應與日間
    部併計,並應符合法令之規定。
六、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每節應授足五十分鐘,且每日以八節為限。
七、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其不同年級、不同科,均不得併班上課,或
    於日間部隨班附讀或採建教式教學。
八、學校依第二點所定程序,於招生簡章載明進修部特定科班級於日間上
    課者,該年度招生之該班級學生,均於日間上課至畢業止。
 
九、學校申請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之該學年度班級數,不得超過該學年
    度進修部核定招生總班級數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本署核定者,
    不在此限。
 
十、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者,其導師不得同時兼任日間部導師。
 
十一、本署得組成審查及輔導訪視小組,協助學校辦理本原則所定相關事
      宜。
 
十二、矯正機關設置之進修學校分校、進修學校及進修部,其授課時間,
      得依矯正機關收容作息時間之規定,不適用本原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