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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5002581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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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山域嚮導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以下簡稱
  審定會)審議相關作業需要,依山域嚮導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體
  育署副署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其他機關、本部及本部體育署人員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聘。

審定會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本職擔任者,應隨本職同其進退,不受前項任
期保障。

三、審定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其認可事項。

(二)審查前款受認可單位資格撤銷及廢止事項。

(三)其他依本辦法規定而應由審定會審查事項。

四、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申請者,應於本部體育署公告期間內,
  檢附本辦法第七條各款所定文件依序裝釘成冊十二份送達本部體育署。

五、送審資料經本部體育署初步審查而文件有待補正者,本部體育署應限期通
  知各該申請單位補正。

各該申請單位應於前項補正期間內,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再行報本部體育署;其
逾期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逕予駁回之。

六、審定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議事。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定會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名義兼任而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由各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七、審定會會議視其需要,得邀請各該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其有必要者,經主席同意得提出詢問申請單位代表。

八、審定會審查方式如下:

(一)以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以下有關聽證規定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二)申請單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代理人,於前款審查會之議
  事程序當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三)申請單位之負責人及前款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配合各該答
  詢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四)前三款規定於審查本辦法規定受認可單位之撤銷、廢止及其他依本辦法規
  定而應由審定會審查等事項,準用之。

九、審定會依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所為決議經本部核定後,予以審定。

前項審定結果對申請單位不利益者,應由本部發文通知申請單位,並敘明理由
及得提起行政救濟方式。

十、本部體育署依第五點規定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逕予駁回,
  並於事後提請審定會確認:

(一)申請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資格。

(二)申請單位未依規定公告期間提出申請。

(三)經本部體育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十一、審定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審定會得視申請案量多寡,先行指定三位委員預審,必要時前往申請單
   位相關場所現場查核後,於審定會審議時提出預審意見供大會審決參
   考。

十三、審定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體育署辦理。

十四、審定會委員及參與審定工作人員,對審定過程及結果均應保守秘密。但
   法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或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五、審定會各項經費,得於本部體育署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