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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水域休閒運動推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1030001063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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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以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水域休閒運動推廣事項,提升全民游泳能力,加強水域安全及保障民眾安全,落實執行「泳起來!專案」中涉本署有關游泳運動推廣各種指標效益,推動水域休閒運動推廣及人才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受託單位: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署勞務委託者。

(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水域休閒運動推廣事項範圍及辦理內容如下:

(推廣社區民眾學習游泳:辦理游泳學習月、家庭學習日活動及協同游泳教學。

(強化水域游泳活動推廣:辦理校際游泳對抗賽、全國青少年游泳城市對抗賽、大型水域活動及「游泳學習月」系列活動。

(加強水域人才培訓:辦理水域活動管理及經理人培訓講習、游泳及救生教練、師資培訓講習及水域活動教學觀摩會、學術論壇及論文發表會。

(加強水域安全措施:輔導民間救生團體設立暑期或假日救生站、製播「水域安全及教學宣導短片」及編印「水域安全及教學海報、宣導單張」及辦理水域救生業務觀摩研習會。

(其他配合辦理水域休閒運動及安全事項。

           前項各款規定之應辦理內容,詳如附件一。

四、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補(捐)助。其包含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合辦之補助。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辦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

五、申請單位如下。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屬直轄市或縣(市)立學校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辦理申請。

(國立學校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者,自行申請。

(本署同意專案申請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六、申請期間如下:

(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本署同意專案申請者,應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七、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所屬機關申請計畫及自辦計畫辦理經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初審後,報本署核定。

(國立學校或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者,逕向本署申請。

           各該申請單位及辦理單位各該負責人及承辦人員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均應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各該個人相關資料。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詳如附件二至附件四。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五。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申請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其有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按核定總額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分作二期撥付。其有特殊情形者,本署得視實際狀況而酌予調整。

(其他受補助單位分作二期,按核定總額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分別撥付,得視實際狀況而酌予調整。

(受補助單位應檢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本署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其執行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得請撥第二期經費。其請撥第二期經費者,應檢附領據、本基金經費請撥單(附件六)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七)。

(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達百分之五以上配合款。但其屬本署專案委託辦理項目者,不在此限。

(執行應按原有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經費應專款專用,原核定計畫項目及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應先行報本署同意。

(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 部分補助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比例繳回;其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應繳回本署核定補助項目之賸餘款。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列本基金經費執行概況評核表(附件八)報本署備查。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予送審,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九)、請撥單(附件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七)、及成果報告(附件十)等資料報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其他受補助單位,均應於各該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受補助項目原始憑證、執行情形統計表、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七)及成果報告(附件十)等本署指定文件資料辦理核銷結案。

                 前項各款情形而有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其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自行辦理訪視督導各該辦理單位並協助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

(為瞭解各該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指派專人訪視督導,受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均應配合需要提供各該相關說明資料文件。

(經核定補助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本署得就其下一年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署得就其下一年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受補助單位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各該原已撥付款項均應繳還,爾後一年至三年內,得不予補助。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受補助單位為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以納入各級預算辦理。

(受補助單位對於工程定作及購置設備應予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其經核定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教育部體育署補助」。

(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含帳務),本署得請求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受補助單位對於各該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各該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等),均應載明本署為指導贊助單位。

(本署針對本要點規定事項之辦理,得視各該年度本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而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十四、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勞務委託規定或以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定。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
                                       辦理水域休閒運動推廣業務應辦事項【新臺幣元】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水域休閒運動推廣申請應備文件表

 

 

 

 

附件三【供申請單位使用】

 

 

 

附件四【供辦理單位使用】

                                       [辦理單位名稱][活動名稱]活動計畫書

 

 

 

附件五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水域休閒運動推廣計畫審查程序表

 

 

 

附件六【供申請單位請撥第2期款用】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水域休閒運動推廣計畫經費請撥單

 

 

 

附件七【提供受補助單位請撥第1期及第2期款使用】

 

 

 

附件八【供受補助單位未能各該年度核銷申請展延使用】

 

 

 

附件九【提供核銷使用】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年水域休閒運動推廣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

 

 

 

附件十【提供辦理單位核銷使用】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
                                    ○○○年水域休閒運動推廣計畫活動成果報告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