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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4000464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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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體育署為規範漆彈活動,以維護漆彈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
     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漆彈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
     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類似槍型之發射器(以下
     簡稱漆彈槍)射出漆彈,擊中參與者後產生顏色漆標記,供裁判計分之休
     閒娛樂運動。

     前項參與者,應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
     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三、 主辦單位辦理漆彈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於主辦單位網頁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包括活動地點與場地、設施與設備、安全措施、醫療
     救護及服務或獎勵項目。
 
四、 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禁止
     非參與者進入場內。
 
五、 主辦單位應每日檢查活動場地及設施、設備,以保障參與者之安全。
 
六、 漆彈槍發射初速應為每秒三百英呎(九十一點四公尺)以下。
 
七、 參與者每十人應配置合格教練一人,負責漆彈活動之指導及安全維護。
 
八、 活動場地內之參與者、教練、裁判及其他工作人員,均應配戴檢驗合格之
     防護面罩,穿著適當之服裝及裝備,並由教練或裁判檢視;活動進行時,
     不得私自將防護面罩取下,其有違反者,教練或裁判得暫停活動,並將違
     反者勒令出場。
 
九、 活動進行時,參與者應服從教練之指導或裁判之判決,並禁止與其他參與
     者發生肢體衝突。有爭議時,應於活動結束後至場外向主辦單位反映。
 
十、 非對戰時,漆彈槍應關保險,槍口上套塞,避免發生危險。漆彈槍槍口應
     朝上,禁止對人。
 
十一、 參與者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並應遵守場內活動及區域劃分規則,嚴
       禁對參觀區或場外射擊。
 
十二、 漆彈場地業者應設置救護站,並訂定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其設置方式如下:
 
  (一) 救護站應至少配置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一人、救護機
       動車一輛及AED一臺。
 
  (二) 應與鄰近醫院訂定緊急醫療合作計畫。
 
  (三) 活動場地應預留安全通道,供救護車或救護機動車之通行。
 
十三、 主辦單位應為參與者投保責任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每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十四、 主辦單位應明定收費及退費基準及參與者應遵行事項,於活動舉辦至少
       十日前公告實施。
 
十五、 主辦單位應於網路提供聯絡資訊,包括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電郵、
       聯絡地址、傳真或Facebook/Twitter。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