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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3478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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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輔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展特
     色運動與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長期有計畫之發掘及培育優秀
     運動人才,提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指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及花蓮
     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二) 申請單位:

1、 體育專業之大專校院。

2、 大專校院設有體育運動系所且培養優秀競技運動人才為目的者。

3、 大專校院培訓經本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且屬奧
     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優秀競技運動人才者。

4、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三)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者。

三、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者,本部得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

(一) 發展之特色運動為本部指定之重點運動(如附件一)。

(二) 學校具備完善訓練場地設備或具有相當替代方案(例如校外租
     借專用訓練場地)。

(三) 學校聘有專職專業教練或聘任兼任專業教練。

(四) 選手來源有招募計畫。

(五) 選手生活及課業有輔導計畫。

(六) 代表隊有培訓及參賽計畫。

(七) 代表隊組訓參賽有自行籌措經費計畫。

(八) 對選手表現優良者有獎勵措施。

(九) 發展特色運動有具體期望目標及前瞻願景。

(十) 前三年度發展特色運動賽事成績表現優良,其應詳細列舉選手
     入選奧運、亞運、世大運、東亞運等國家代表隊情形,或參加
     各該國際運動賽事、全國運動會、大專院校運動會及本部核定
     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成績。

四、 補助方式如下:

(一) 特色運動種類:

1、 運動種類限制:

(1) 體育專業校院,以不超過七種為限。

(2)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設有體育系所者,以不超過五種
     為限。

(3) 一般大專校院,以不超過三種為限。

2、 由本部依申請單位所報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審查核定補助
     金額。

(二)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依申請單位之訓練績效、申請內容及經費
     數額,於本部各該年度預算額度內審查核定。

五、 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本部規定期間向本部申請。

(二) 前款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審核表(如附件二)。

2、 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如附件三)。

3、 發展特色運動教練選手簡歷名冊(如附件四)。

4、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專案小組成員名單(如附件
     五)。

5、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計畫書(如附件六)。

6、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項目及經費申請一覽表
     (如附件七)。

7、 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歷年度獲得本部補助項目及
     經費一覽表(如附件八)。

     前項第二款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通知申請單位提
     供其他資料。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六、 審核程序如下:

(一) 由本部先行審查形式要件。

(二) 分析評估申請內容後簽核;其有必要者,得由本部召開審查會
     進行實質審查,其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設置及審查要點,得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審查,其有必要者,本部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
     或邀請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部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七、 補助受領、支用範圍及執行方式如下:

(一) 發展特色運動:

1、 經費支用以醫療保險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
     備費、選手培訓、聘任外籍教練、參賽及移地訓練費為限,不
     得以金錢方式直接發給教練及選手;支用餐飲費以辦理寒暑假
     集訓及實施外縣市、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為限,寒暑假集訓所
     支用餐飲費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單位經費總
     額之二分之一。

2、 教練及選手接受本部其他訓練補助者,不得重複支用前目補助
     費用。

3、 執行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者,應於申請時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
     概算專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4、 聘任外籍教練者,應檢附教練資歷、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專
     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二)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選手訓練所需之運動科學研究儀器或訓
     練設備為限,並應提具具體支援代表隊訓練計畫。

八、 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 申請單位成員(包括選手及教練)被判停權處罰,且其處罰仍
     於有效期間者,不得列為受補助單位;運動團隊成員(包括選
     手及教練)有違反運動精神或其他不良事蹟經查證屬實者,亦
     同。

(二) 申請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
     紀律規定(包括違反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WorldAnti-Doping
       Agency,即WADA)相關規範)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包括兩岸)
     體育活動交流等相關規定,經本部以書面通知改善,無正當理
     由未改善者,本部自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不予以本要點之補
     助。

九、 經費核撥、執行及核結如下:

(一) 經費核撥:經費核撥,採一次核定補助總額,分二期撥款。受
     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一週內,掣據請領第一期補
     助款,第二期補助款於辦理補助計畫核結時撥付。

(二) 經費執行:

1、 支用經費應以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辦理核結,其買受人名稱為
     受補助單位。

2、 受補助單位應於領據上自行註明「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3、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採購;其有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經費核結:

1、 發展特色運動:補助計畫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
     發展特色運動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九)、收支結算表及原
     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

2、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計畫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檢附採購資料(公告證明、招標投標文件、契約、完工交貨驗
     收及財產增加單等)及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

3、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4、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核定情
     形繳回結餘款。

十、 績效評估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
     行。

(二)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受
     補助單位應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情形及效益,作為本部爾後辦理本
     要點補助之主要評估依據;其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
     、執行效益不佳或所屬選手重複接受補助者,本部爾後不予以
     本要點規定之補助。

(四) 受補助單位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者,應於完成採購後一
     年內提供實際支援代表隊訓練報告三篇(格式如附件十);其
     未依規定提出者,本部爾後不予以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
     之補助。

(五) 發展特色運動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報本部核結者,原核定補
     助經費,由本部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本部事前同意
     展延者,不在此限。

(六) 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或報本部核
     結者,原核定補助經費由本部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
     本部事前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部
      專案小組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