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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大專校院及體育高級中學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體委競字第10100106933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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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大專校院及體育高級
    中學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以長期有計畫之發掘與培育
    優秀運動人才,提昇國家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補助事項,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國民體育法及
    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
      1.體育專業之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設有體育運動系所且培養優秀競技運動人才為目的者。
      3.大專校院培訓經教育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且屬亞
        奧運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優秀競技運動人才者。
      4.體育高級中學。
(二)受補助單位: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審查核定補助者。

三、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者,本會得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
(一)發展之特色運動為本會指定之重點運動(如附件一)。
(二)學校具備完善訓練場地設備或具有相當替代方案(校外租借專用訓
      練場地)。
(三)學校聘有專職專業教練或聘任兼任專業教練。
(四)選手來源有招募計畫。
(五)選手生活及課業有輔導計畫。
(六)代表隊有培訓及參賽計畫。
(七)代表隊組訓參賽有自行籌措經費計畫。
(八)對於選手表現優良有獎勵措施。
(九)發展特色運動有具體期望目標及前瞻願景。
(十)前三個年度發展特色運動賽事成績表現優良(應詳細列舉選手入選
      奧運、亞運、世大運、東亞運等國家代表隊情形,或參加各該國際
      運動賽事、全國運動會、大專院校運動會及教育部核定辦理之聯賽
      最優級組成績)。

四、補助方式如下:
(一)特色運動種類:
      1.運動種類之限制:
     (1)體育專業校院,以不超過七種為限。
     (2)體育高級中學及大專校院設有體育系所者,以不超過五種為限
          。
     (3)一般大專校院,以不超過三種為限。
      2.申請單位補助金額依其所報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由本會審查核
        定。
(二)改善運動訓練環境:依申請單位之訓練績效、申請內容及經費數額
      ,於本會各該年度預算額度內審查核定。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本會公告期間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1.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審核表(如附件二)。
      2.發展特色運動實施計畫(如附件三)。
      3.發展特色運動教練選手簡歷名冊(如附件四)。
      4.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專案小組成員名單(如附件五
        )。
      5.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計畫書(如附件六)。
      6.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項目及經費申請一覽表(
        如附件七)。
      7.發展特色運動及改善運動訓練環境歷年度獲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補助項目及經費一覽表(如附件八)。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其有必要者,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請求申請單位
    提供其他資料。

六、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先行審查形式要件。
(二)分析評估申請內容後簽核。其有必要者,得由本會召開審查會進行
      實質審查,其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前項第二款審查會設置及審查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第一項審查,其有必要者,本會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
      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至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七、補助受領、支用範圍及執行方式如下:
(一)發展特色運動:以經常門補助款支用,應支用於單價新臺幣一萬元
      以下之採購,其方式如下:
      1.經費支用以醫療保險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
        費、選手培訓、聘任外籍教練、參賽及移地訓練費為限,不得以
        金錢方式直接發給教練及選手;支用餐飲費以辦理寒暑假集訓及
        實施外縣市、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為限,寒暑假集訓所支用餐飲
        費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會核定補助辦理單位二分之一。
      2.教練及選手接受本會其他訓練補助者,不得重複支用前款補助費
        用。
      3.執行移地外國訓練或參賽者,應於申請當時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
        概算專案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4.聘任外籍教練者,應檢附教練資歷、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專案陳
        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二)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為資本門補助款,應支用於單價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運動選手訓練所需之運動科學研究儀器或訓練設備為限
      ,並應提具具體支援代表隊訓練計畫。

八、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申請單位成員(含選手及教練)被判停權處罰,且其處罰仍於有效
      期間者,不得列為受補助單位;運動團隊成員(含選手及教練)有
      違反運動精神或其他不良事蹟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二)申請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紀律
      規定(含違反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WorldAnti-DopingAgency,即
      WADA)相關規範),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交流等
      相關規定,經本會以書面通知配合改善,而其無正當理由未能改善
      者,本會自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不為本要點補助。

九、經費核撥、執行及核銷如下:
(一)經費核撥:
      經費核撥,採一次核定補助總額,分二期撥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接
      獲本會核定公文後,一週內掣據請領第一期補助款,第二期款於辦
      理補助計畫核銷時撥付。
(二)經費執行:
      1.支用經費應以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辦理核銷,其買受人名稱為受
        補助單位。
      2.受補助單位應於領據上自行註明「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3.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採購。其有政
        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4.資本門經費採購,應於本會核定補助後五個月內完成簽約。
(三)經費核銷:
      1.發展特色運動:補助計畫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會
        審辦核銷。其屬全額補助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九)及
        原始憑證。其屬部分補助者,應檢附報告書、支出分攤表(公立
        學校)或收支決算表(私立學校)。
      2.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計畫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報
        本會審辦核銷。其屬全額補助者,應檢附採購資料(公告證明、
        招標投標文件、契約、完工交貨驗收及財產增加單等)及原始憑
        證;其屬部分補助者,應檢附支出分攤表(公立學校)或收支決
        算表(私立學校)。

十、績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補助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會爾後辦理本要
      點補助之主要評估依據;其未依本會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
      效益不佳或所屬選手重複接受補助者,本會爾後不予辦理本要點規
      定之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者,應於完成採購後一年內
      提供實際協助代表隊訓練之報告三篇(格式如附件十)。其未依規
      定提出者,本會爾後不予辦理採購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之補助。
      有關以資本門購置器材設施管理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
      關學校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規範」(如附件十一)。
(五)發展特色運動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前,而報本會核銷者,原核定
      補助經費,由本會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本會事前同意展
      延者,不在此限。
(六)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限前完成簽約或報本會核銷
      者,原核定補助經費由本會逕予廢止。但其有正當理由並報本會事
      前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