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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40011777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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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我國參加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
    會組團、培訓作業,特依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特性,分別訂定參賽
    目標、組團原則、參賽標準、培訓標準、經費補助標準(如附表),
    作為相關單位作業參據。

二、本原則所稱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包括: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 亞洲運動會(含亞洲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 世界大學運動會(含世界大學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四) 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
 (五)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運)。
 (六) 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運)。
 (七) 東亞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青運)。
 (八) 其他經本署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

三、奧運及亞運為各國均極重視之運動賽會,也是我國爭取錦標之最重要
    賽會,得牌奪金為參賽目標,除應取得參賽資格外,採遴選國際級、
    國家級選手參賽為組團原則。

四、世大運、青奧運及亞青運參賽選手尚具賡續發展空間,以培養、儲備
    參加奧運及亞運之傑出運動人才為參賽目標,除應取得參賽資格外,
    以選擇特定(重點發展)運動種類(項目),採世大運遴選國家級,
    青奧運及亞青運遴選國家青年、青少年選手參賽為組團原則。

五、東亞青運為亞洲區域性青年及青少年選手參加之運動賽會,以累積國
    際參賽經驗,厚植國家接班梯隊競技運動實力為參賽目標,以遴選國
    家青年及青少年選手參賽為組團原則。

六、世運各競賽種類(項目)之參賽資格向由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明
    確訂定,對於取得參賽資格者,以維護該類運動項目運動選手之國際
    發展空間為參賽目標,對取得參賽資格者,以鼓勵參賽為組團原則。

七、其他經本署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應於六個月以前報由本署
    核定),另依賽會性質及規模由本署個案評估後訂定組團參賽原則。

八、相關單位受本署委託執行本原則相關之選(培)訓計畫時,應依本原
    則所訂各該運動賽會之培訓標準、參賽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辦理;中
    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等單位受本署委託執
    行本原則相關之組團參賽計畫時,應依本原則所訂各該運動賽會參賽
    目標暨組團原則辦理。

九、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