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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40031529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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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輔導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
  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期間課業銜
  接,俾其專心訓練,創造佳績,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課業輔導對象(以下簡稱課輔對象)資格如下:
(一)經本署核定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
   簡稱奧運)培訓教練、選手而具有學生身分者。
(二)經本署專案核定為準備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集訓之教練、選手而具
   有學生身分者。
(三)經相關單項運動團體選拔,送請本中心核定,並報奉本署核准,進
   駐本中心集訓及辦理課業輔導之國中、高中(職)、大專、研究所
   (碩士班、博士班)及教育學程等學生。
 
三、本中心各該階段選訓作業,應配合以各該學年度規劃實施。
 
四、課業輔導申請程序如下:
(一)課輔對象應先於其原就讀學校完成註冊及選課手續。於本中心報到
   當時,應繳交原就讀學校詳細選課單,並於一週內確定其加退選課
   程。
(二)未克依前款規定辦理者,應事前申請延期選課,以一週為限。其逾
   期仍未選課者,不予核准。
 
五、課輔對象之學分選定方式如下:
(一)各該年級選定之科目及學分,應按其各該就讀學校規定及相關選課
   注意事項辦理,並由本中心負責協調相關事項。
(二)其學分數目如下:
   1.大學部:
   (1)設有專長訓練科目之大學部學生,每一學期選課不得超過十四
     學分(含教育學程及重修之學分而不含專長訓練)。
   (2)未設有專長訓練科目之大學部學生,每一學期選課不得超過十
     六學分(含教育學程及重修之學分)。
   (3)當學年度畢業之學生,經其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定者,得增加
     四學分。
   (4)非舉辦亞運或奧運賽會年度,該學期得增修四學分。但其總學
     分數不得超過二十學分。
   2.研究所:研究所學生以不超過九學分為原則;同時修習教育學程
    者,每學期不得超過十一學分。
(三)專科部學生每學期選課學分數目,依「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
   辦理。
 
六、接受課業輔導之學生,其學期成績經評核後,由本中心送請原就讀學
  校登錄。其相關學籍、成績及畢業學分認定等事項,仍由原就讀學校
  依規定辦理。
 
七、教師聘任及課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大專部分:
   1.優先聘請修習該科目學生數目最多之學校教師授課。
   2.聘請與學生互動良好之相關科系教師擔任。
   3.提供授課教師名單及課表予各相關學校參考。
   4.各校得提供各學科之「教學綱要」,協助作為本中心延聘教師及
    撰寫教學綱要之參考。
   5.任教教師應於開課第一週參考各校「教學綱要」,擬訂學期教學
    大綱及教學計畫報本中心備查。
   6.於開學前延請各校代表組成課業輔導規劃小組協助辦理課程安排
    事宜。
   7.專長項目之術科,應以專項項目成績評定之;非專長項目,則由
    本中心安排上課及評定成績。
   8.教育學程由各校提供相關教育學程師資及課程資料,由本中心聘
    請原校教師或商聘鄰近大學院校教師授課,並洽相關師資培育機
    構教師支援實施。
   9.研究所課程,由原就讀學校科目教師授課,或原就讀學校科目教
    師推薦教師授課。
   10.大專學生每學期上課,以十八週為原則。
(二)中等學校部分:委託鄰近本中心之學校辦理課輔對象之課業輔導。
   1.高中(職)及國中課程釐定,比照教育部頒定有關課程標準辦理
    ,並應配合培訓階段訓練目標設計。
   2.高中(職)及國中生授課,每學期以上課二十週為原則。
   3.職業科課程採各該年級複式班教學。同一科別不與原排課程相牴
    觸情形者,得併班上課。
   4.職業科目於週一至週五晚間實施,授課時間及科目依各隊訓練需
    求作彈性調整,並應按規定時數授課。
 
八、課輔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課業輔導或評分:
(一)其學期逾三分之一而辦理調訓或其未能配合本中心之課業輔導。
(二)逾期未辦理選課、繳交選課單或課程資料者。
(三)缺課(含事病假及曠課等)超過規定時數(大專三分之一,高中(
   職)及國中四十二小時)者。
(四)遲到、早退、上課精神不振及學習態度欠佳且屢勸不聽。
(五)未按規定參加考試或繳交作業。
 
九、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一)大專、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及教育學程中心學生成績評定:
   1.學期成績考評,按其修習科目,由授課教師評分;專長項目術科
    成績,由執行教練評分。
   2.經核定於本中心上課之學生,未經本中心核准,不得擅自返回原
    校就讀,其有違反者,成績不予承認。
   3.學生完成全學期課程後,統一由本中心彙整教師評定之成績及相
    關學習資料,函送原就讀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中(職)及國中學生成績評定:
   1.學科及軍訓成績,由授課教師、教官依平時測驗、段考及期末考
    等評定;高中(職)學生德行成績及國中之德、群、美、體等科
    成績,由本中心及執行教練共同評定。
   2.學期成績統由本中心登記,經由借讀學校蓋章,函送原就讀學校
    辦理。
   3.學業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4.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本中心主辦之補考,並以一次為限。
(三)學期學業總平均,以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每週教學學分數所
   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學分數之方式計算。
(四)各該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原校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其嗣後發現
   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遺漏,而經各該任課教師會同本中
   心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五)學生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
   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及補考,並以零分計算;其未經准假擅自曠
   考之科目,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操行成績評定:
   1.學生操行成績評定,由本中心及各該執行教練共同依據學生平時
    訓練及其學習精神、崇禮守法、生活行為及特殊表現等綜合評定
    。
   2.初評以八十分為基準,輔以前目規定之綜合評定給分。
   3.學生操行成績經前二目規定之初評後,再行參照下列標準分別予
    以加減分: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2)曠課每一節課者,扣零點五分。
   4.學生操行等第依序如下:
   (1)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十、課輔對象應先請假。其經核准者,均以缺課登記;未經請假或請假未
  經核准,而擅自不上課者,以曠課論。其屬公假者,依本中心規定辦
  理。
  前項請假種類如下:
(一)事假: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
(二)病假:三日以內者,應提出本中心醫護室證明;其超過三日者,應
   提出公立區域以上醫院之醫療證明。
(三)公假:應有教練、本署或所屬單項運動團體之公文證明。
(四)喪假:直系親屬及配偶喪葬喪假,以十四天為限;其餘親等親屬喪
   葬喪假,應以事假登記。
  請假程序如下:
(一)填妥假單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承辦組辦理請假。
(二)請假應親自辦理。但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者,得委託有行為能力之第
   三人代辦。
(三)請假後,而嗣後仍不能銷假上課者,應檢具證明申請續假。續假人
   應於原假期滿前,親自向本中心確認續假是否核可,並補填請假單
   ,作為查核依據。
(四)准假期間當中,請假事由消滅,已無續行請假之必要者,應返回本
   中心辦理提前銷假。
(五)事假及公假,應於事前辦妥手續,病假應於返回本中心三日內檢具
   證明辦妥請假程序,其有逾期者,不得請求補請假。
 
十一、課輔對象缺課或曠課處置方式如下:
 (一)每節課遲到早退超過十五分鐘以上,以缺課論。
 (二)曠課一節者,以缺課三節計算。
 (三)公假時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者,得與任課教師研商專案辦理。
   本中心每週將學生上課點名資料彙整,以憑登記查核學生缺課或曠
   課情形,於次週以本中心名義公告之,並按月通知各該教練、所屬
   單項運動團體、學生家長及原就讀學校。
 
十二、課輔對象經常參加國內外移訓及參賽而致其課程無法於表定期程內
   順利完成授課者,得於移訓及比賽終了後,由本中心另行安排補課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